(1)請先說明理論出處,並澄清“形式-內容”“主觀-客觀”在此問題中的含義。(另外,你自己是怎麼理解“形式-內容”“主觀-客觀”的呢?我的意思是,你會想到哪些具體例子呢?)
由於問題中的術語“形式-內容”“主觀-客觀”乃至“意識”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用法的含義,倘若界定不清,就會如“海瑞兩千”所展示的的那樣,變成怎樣說都可以的詭辯結論。
(2)按照2170422童鞋的解釋:“意識是大腦對客觀世界的反映”,“反映”是意識的形式,“客觀世界”是意識的內容,總結得很簡潔。雖然“反映論”相對而言是一種幼稚的理論,在理論上有很多困難,並且哲學界很少有人持有這種立場;不過大家都會承認,意識有其物件,不論是傳統上說“反映”,還是現代說的“表徵”,還是“構造”,還是“指涉”,這些立場都承認意識有其物件,只是在這物件是什麼、意識與其物件的關係如何上面有不同的看法。
照這個思路,我說一說我對句中“形式-內容”的同情的理解,
首先做一類比:
張三說:“雪是白的”
“雪是白的”這句話是描述了世界中一個事實,“描述”是它的形式,它所描述的事實是它的內容。
這兩個例子(意識和語言)中的“形式-內容”顯然和一篇文章的“形式-內容”(那是指結構和內容)完全不是一回事兒。為那種“形式-內容”的意義滲透,下面我一律採用“行為-物件”或者“能-所”這種更加專門的術語。
通常,從一個意識活動中至少可以識別出兩個要素。一個是意識行為(的型別)、一個是意識的物件(這也就是我說的“行為-物件”)——有時還要加上第三個要素,即意識的官能。比如,就“我看天空”這個意識活動而言,其行為型別就是“看”,其物件就是“天空”。佛教唯識學中亦有“能見”、“所見”之分:“所見”即是見的物件,“能見”是見的官能,即眼睛(關於能見,我說的不一定正確)。
因此,有各種【意識行為】,如看、聽、嗅、品嚐、觸控;有其對應的【官能】,眼、耳、鼻、舌、身;有其對應的【意識物件】,色、香、聲、味、觸。
應用到語言上,亦有“能指”“所指”之分,能指即是詞句的物理部分(比如說出的聲音、紙上的筆畫),所指則是詞句的意義。
但是,“行為”如何就是主觀的?行為的物件如何就是客觀的呢?我對你問題中的說法,以及“主觀-客觀”的用法非常不解,也無法贊同。
如果用“主體-客體”(注意:是主客【體】,不是主客【觀】)這一區分,那麼我還能接受,意識活動的“行為-物件”結構也可以說成是意識的主客體兩極結構。不過這也僅僅是相對這一個意識行為來說的。所謂主體,是一個能動性的自為的存在者,ta能看,能聽,能思,能想。但ta同樣可能成為其他意識行為的物件:張三看天空,李四看張三。
如果用“主觀-客觀”,我對這對術語的理解僅僅等同於“第一人稱視角”和“第三人稱視角”。於是,不能夠說某個東西本身是客觀的還是主觀的,而必須說,某個東西(可以是實體[包括大腦]、屬性、行為[包括意識行為]、事件等等)對於我(或者張三)來說是主觀的(或者客觀的)。說得更加學術一點:
x對於y是主觀的 等價於 y具有對x的第一人稱通達。
x對於y是客觀的 等價於 y具有對x的第三人稱通達。
注意到,兩者並不一定對立:一個東西對某個人來說可以既是主觀的也是客觀的,也就是既有第一人稱通達,又有第三人稱通達。比如就我的身體而言,我對我的身體既能從“內部”通達(有所謂的“本體知覺”);也有“外部”通達,你可以看到你的身體,聽別人談論你的身體,從鏡子或影片裡看你的身體,以第三人稱視角回憶你的身體等等,這些都是或包含第三人稱通達方式。
所以,憑什麼說意識行為就是主觀的?就如,在“說話行為-所說事情”這一結構中,憑什麼說張三說話這一行為就是主觀的,而所說的事情就是客觀的?張三說話在李四(甚至在張三本人)看來也是一件發生在世界中的事件啊,同樣可以是客觀的。同理,張三的意識行為也發生在世界中(如果你們認可唯物主義的話),那麼同樣可以從第三人稱角度來看,比如對於李四來說,張三的意識就是客觀的而且也僅僅是客觀的,因為李四對張三的意識僅有第三人稱通達、而沒有第一人稱通達。
【小結】
問題中的“形式-內容”雖然在日常用語中有其意義,但用在意識上不知所云,只好猜測為(或者不如說是替換為)“行為-物件”這個兩極結構。而“主觀-客觀”雖然來自哲學,但其含義早已被日常用語弄得面目全非。如果按照較為規範的哲學用法來使用“主觀-客觀”的話(第一人稱-第三人稱視角),那麼問題中的“主觀-客觀”的用法就犯了範疇錯誤,導致整句話沒有恰當的融貫的含義(就如同說,“紫色的叫聲是香的”)
(1)請先說明理論出處,並澄清“形式-內容”“主觀-客觀”在此問題中的含義。(另外,你自己是怎麼理解“形式-內容”“主觀-客觀”的呢?我的意思是,你會想到哪些具體例子呢?)
由於問題中的術語“形式-內容”“主觀-客觀”乃至“意識”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用法的含義,倘若界定不清,就會如“海瑞兩千”所展示的的那樣,變成怎樣說都可以的詭辯結論。
(2)按照2170422童鞋的解釋:“意識是大腦對客觀世界的反映”,“反映”是意識的形式,“客觀世界”是意識的內容,總結得很簡潔。雖然“反映論”相對而言是一種幼稚的理論,在理論上有很多困難,並且哲學界很少有人持有這種立場;不過大家都會承認,意識有其物件,不論是傳統上說“反映”,還是現代說的“表徵”,還是“構造”,還是“指涉”,這些立場都承認意識有其物件,只是在這物件是什麼、意識與其物件的關係如何上面有不同的看法。
照這個思路,我說一說我對句中“形式-內容”的同情的理解,
首先做一類比:
張三說:“雪是白的”
“雪是白的”這句話是描述了世界中一個事實,“描述”是它的形式,它所描述的事實是它的內容。
這兩個例子(意識和語言)中的“形式-內容”顯然和一篇文章的“形式-內容”(那是指結構和內容)完全不是一回事兒。為那種“形式-內容”的意義滲透,下面我一律採用“行為-物件”或者“能-所”這種更加專門的術語。
通常,從一個意識活動中至少可以識別出兩個要素。一個是意識行為(的型別)、一個是意識的物件(這也就是我說的“行為-物件”)——有時還要加上第三個要素,即意識的官能。比如,就“我看天空”這個意識活動而言,其行為型別就是“看”,其物件就是“天空”。佛教唯識學中亦有“能見”、“所見”之分:“所見”即是見的物件,“能見”是見的官能,即眼睛(關於能見,我說的不一定正確)。
因此,有各種【意識行為】,如看、聽、嗅、品嚐、觸控;有其對應的【官能】,眼、耳、鼻、舌、身;有其對應的【意識物件】,色、香、聲、味、觸。
應用到語言上,亦有“能指”“所指”之分,能指即是詞句的物理部分(比如說出的聲音、紙上的筆畫),所指則是詞句的意義。
但是,“行為”如何就是主觀的?行為的物件如何就是客觀的呢?我對你問題中的說法,以及“主觀-客觀”的用法非常不解,也無法贊同。
如果用“主體-客體”(注意:是主客【體】,不是主客【觀】)這一區分,那麼我還能接受,意識活動的“行為-物件”結構也可以說成是意識的主客體兩極結構。不過這也僅僅是相對這一個意識行為來說的。所謂主體,是一個能動性的自為的存在者,ta能看,能聽,能思,能想。但ta同樣可能成為其他意識行為的物件:張三看天空,李四看張三。
如果用“主觀-客觀”,我對這對術語的理解僅僅等同於“第一人稱視角”和“第三人稱視角”。於是,不能夠說某個東西本身是客觀的還是主觀的,而必須說,某個東西(可以是實體[包括大腦]、屬性、行為[包括意識行為]、事件等等)對於我(或者張三)來說是主觀的(或者客觀的)。說得更加學術一點:
x對於y是主觀的 等價於 y具有對x的第一人稱通達。
x對於y是客觀的 等價於 y具有對x的第三人稱通達。
注意到,兩者並不一定對立:一個東西對某個人來說可以既是主觀的也是客觀的,也就是既有第一人稱通達,又有第三人稱通達。比如就我的身體而言,我對我的身體既能從“內部”通達(有所謂的“本體知覺”);也有“外部”通達,你可以看到你的身體,聽別人談論你的身體,從鏡子或影片裡看你的身體,以第三人稱視角回憶你的身體等等,這些都是或包含第三人稱通達方式。
所以,憑什麼說意識行為就是主觀的?就如,在“說話行為-所說事情”這一結構中,憑什麼說張三說話這一行為就是主觀的,而所說的事情就是客觀的?張三說話在李四(甚至在張三本人)看來也是一件發生在世界中的事件啊,同樣可以是客觀的。同理,張三的意識行為也發生在世界中(如果你們認可唯物主義的話),那麼同樣可以從第三人稱角度來看,比如對於李四來說,張三的意識就是客觀的而且也僅僅是客觀的,因為李四對張三的意識僅有第三人稱通達、而沒有第一人稱通達。
【小結】
問題中的“形式-內容”雖然在日常用語中有其意義,但用在意識上不知所云,只好猜測為(或者不如說是替換為)“行為-物件”這個兩極結構。而“主觀-客觀”雖然來自哲學,但其含義早已被日常用語弄得面目全非。如果按照較為規範的哲學用法來使用“主觀-客觀”的話(第一人稱-第三人稱視角),那麼問題中的“主觀-客觀”的用法就犯了範疇錯誤,導致整句話沒有恰當的融貫的含義(就如同說,“紫色的叫聲是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