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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娜然

    現實中非吸的案子基本都把財務人員給牽扯進來了,從人情這個角度來看,一個小小的出納聽從老闆的安排履行的是一種職務行為,而且獲得的報酬僅僅是工資收入,並沒有因為自己參與了而額外的拿到好處,讓一個僅僅是為了生存服從老闆安排的小出納去為老闆背鍋,失去了自己甚至是子女的名譽及未來,確實於心不忍。 但是,從現階段的犯罪構成要件來看,出納確實構罪,主觀上他知道老闆在大量的吸收公眾存款,客觀上你實行了幫助行為,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定你個從犯沒有問題。 非吸的案子也辦了不少,財務人員只要被公安移送了,基本上都被訴了,只是法院判刑時基本都判了緩刑,可能以後永遠沒有幹財務高管的資格了,確實是悲哀! 透過辦理一些經濟犯罪的案子總結出財務是一個高風險職業,很慶幸自己從一個財務人員成功轉型成法律從業者。之前接手了一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案子,對我的觸動挺大的,一個兼職會計因給老闆開發票也被牽扯到案件中去了,暫且先不說這個會計有無犯罪動機,單從這個規律看,財務就是一個高風險職業,當天晚上就給我妹妹打了個電話,告訴她給人家代帳時一定要長個心眼看看老闆靠譜不,老闆不靠譜給多少錢都不要幹。接觸的越多心裡越怕,同事的老婆是註冊會計師,在一個金融公司做投資,有一個企業高薪挖她去幹財務老總,同事堅決反對,不讓去冒這個風險

  • 2 # 君眾律師事務所

    1. 從工作職責上來看,出納的工作就是對涉案公司的現金出入進行管理。

    絕大多數情況下,出納不會到被指控參與吸納資金、非法集資的過程。從性質上,出納提供的是一種普通的事務性,程式性的勞務,這種勞務是所有公司都需要的一般性財務工作,是受《勞動法》保護、鼓勵的工作。

    這裡要注意,此類案件中,不能光看當事人的職位名稱,而是要看具體的工作職務。有時某些人員的職位名稱、title很高大上,動輒財務總監、主管、經理,但實際上做的只是一個單純的出納或記賬工作。

    這些事實,都可以從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其他同案人口供,證人證言、公司員工登記冊、入職表、勞動合同等都可以反映出來。

    2. 從收入上來講,出納人員的工資一般就是固定的工資,即便是有績效獎金,也只是和其事務性的財務工作本身相關,不會與非法集資、融資的數額相關,不會從非法吸存活動中獲得任何提成、回報、折扣和獎勵等。

    即便是獲取了一定的折扣和獎勵,只要不是主要的集資人員,一般之算作普通的公司業務推廣工作,將所得的非法利益退出即可。比如在大量非法集資案件中,相關業務員進行了大量的資金拉攏、還本付息承諾的工作,如果將他們都定為犯罪分子,那一個案子可能要抓的人好幾個看守所都裝不下。

    3. 另外,出納人員在主觀上對公司的核心業務難以明知。

    涉嫌非法吸存的公司,一般會以投資公司、資產管理、p2p公司的形式存在,有的甚至會有比較齊全的牌照和資質。而出納由於不接觸業務整個流程(即便是接觸業務的營銷人員,有時也無法知曉)。

    嚴格意義而言,出納屬於財務行業人員,不具有資產管理、理財等行業的知識儲備,也無法對非法吸存行為的性質進行有效辨別。他們無法從公司發的員工手冊、操作流程中知曉自己的公司在從事非法集資業務,有的公司還會經常獲得相關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榮譽和獎勵,這樣迷惑性就更大,當事人主觀既不可能明知,也不應該明知公司在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還有很多點可說,總之,不要輕易給一個職位定罪,刑事處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手段,定性要慎重,而且是證據確實充分,即便是法人,也有可能是掛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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