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儲罐檢驗期限規定如下:
1、外部檢驗期限:每年至少一次。
2、內外部檢驗期限分為:
安全狀況等級為1~3級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
安全狀況等級為3~4級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內外部檢驗期限應予適當縮短: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腐蝕情況不明、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大於0.25(毫米/年)以及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資料嚴重不準確的;材料焊接效能差,在製造時曾多次返修的;首次檢驗的;使用條件差,管理水平低的;使用期超過15年,經技術鑑定,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週期使用的;檢驗員認為應該縮短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內外部檢驗期限可以適當延長:非金屬材裡層完好的,但其檢驗週期不應超過9年;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低於0.l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裡的壓力容器,透過一至二次內外部檢驗,確認符合原要求的,但不應超過10年;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填充物的大型液化石油氣儲罐,其定期檢驗週期由使用單位根據設計圖樣和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3、耐壓試驗期限:每10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內外部檢驗合格後必須進行耐壓試驗: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引數的;更換材裡在重新襯裡前;停止使用兩年重新複用的;新安裝的或移裝的;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使用單位對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安全效能有懷疑的。
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內外檢驗或耐壓試驗的,使用單位必須申明理由,提前三個月提出申報,經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由原檢驗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發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勞動部門備案後,方可延長,但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
液化石油氣儲罐檢驗期限規定如下:
1、外部檢驗期限:每年至少一次。
2、內外部檢驗期限分為:
安全狀況等級為1~3級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
安全狀況等級為3~4級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內外部檢驗期限應予適當縮短: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腐蝕情況不明、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大於0.25(毫米/年)以及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資料嚴重不準確的;材料焊接效能差,在製造時曾多次返修的;首次檢驗的;使用條件差,管理水平低的;使用期超過15年,經技術鑑定,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週期使用的;檢驗員認為應該縮短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內外部檢驗期限可以適當延長:非金屬材裡層完好的,但其檢驗週期不應超過9年;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低於0.l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裡的壓力容器,透過一至二次內外部檢驗,確認符合原要求的,但不應超過10年;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填充物的大型液化石油氣儲罐,其定期檢驗週期由使用單位根據設計圖樣和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3、耐壓試驗期限:每10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內外部檢驗合格後必須進行耐壓試驗: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引數的;更換材裡在重新襯裡前;停止使用兩年重新複用的;新安裝的或移裝的;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使用單位對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安全效能有懷疑的。
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內外檢驗或耐壓試驗的,使用單位必須申明理由,提前三個月提出申報,經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由原檢驗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發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勞動部門備案後,方可延長,但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