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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e籤寶

    首先我們對包麗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從目前披露的證據來看,牟林翰絕大機率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自新聞報道引發社會輿論關注以來,我們已經看到許許多多的網友在大聲疾呼,“怎麼能讓他逍遙法外”“把他抓去坐牢”“讓他償命”,種種聲討和譴責不絕於耳,但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留意到另外一則新聞報道,在包麗的母親報案後,北京警方僅僅對牟林翰進行了詢問,而沒有將其作為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這說明什麼?這意味著牟林翰的行為目前尚不具備刑事立案條件,換句話說,從目前的證據來看牟林翰沒有犯罪。

    為什麼?包麗的死難道不是牟林翰的長期精神控制造成的嗎?不可否認,包麗的死跟牟林翰的精神折磨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絡,但這種聯絡很難構成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包麗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殺行為主要取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在生命權所遭受損害屬於故意自損的情況下,除非牟林翰存在相約自殺、教唆自殺、幫助自殺或者其他能夠引起包麗自殺的犯罪行為,是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殺人罪的。

    其他罪名呢?侮辱罪?牟林翰確實存在對包麗的侮辱行為,但侮辱罪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而本案中牟林翰的行為並沒有“公然”進行。

    虐待罪?似乎也不行,虐待罪屬於“身份犯”,只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才能成為犯罪主體,本案中二人僅為情侶關係,顯然不符合虐待罪的主體要件。

    這也就是為什麼會有“已委託律師,但不知以什麼理由起訴男方”訊息傳出的原因。

    那麼牟林翰的行為真的就不必承擔任何責任了嗎?當然也不是,戀愛關係中的大多數行為,其實都屬於道德的調整範疇,在戀愛中的不當行為,雖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但卻要在道德上遭受不同程度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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