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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田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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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壹百盛
首先你已經連續工作12小時了,若再需要加班,公司應當徵求你的意見,不能強制性加班,這一點在勞動法中好像有規定,你可以到網上勞動和社會保障平臺查閱一下相關的規定,對號入座,掌握相關的依據,為下一步與公司討要說法做準備。
另外以我個人的觀點來看,公司的做法顯然不合理,但你也應當考慮變通的手法拒絕加班,比如找點合適的理由拒絕加班,讓公司無法處罰你,畢竟還要在這個公司上班,搞得太僵對你今後你的工作也不利,心情也會很壓抑。所以今後再有類似的現象學會變通一下為好。
事情已經到了一個地步,如果想維權的話,你就要先掌握勞動法在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然後在收集公司的規定和與你當初簽訂的合同裡是怎麼寫的。再有就是當日加班時你已經連續工作了12小時的證據。所有這些證據準備充足了你就可以諮詢一下相關懂行的律師,按照律師的指點起訴公司討要說法。
如果不想把事情搞得太僵,那只有忍了或者透過一些變通的手段想辦法讓公司取消對你的處罰,事情也只能這樣了,何去何從你三思而後定吧。
以上回答僅為個人觀點不代表勞動法,如有不當請與勞動法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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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哥戲說
你所說的這種情況已經違背現行勞動法的規定,我們來看下勞動法是如何規定上班時間及加班時間的:
按照現行的勞動法第36條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44小時。
第41條也對加班時間做了進一步說明: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勞動者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長,一般每天不得超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長的,要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3小時,每個月不得超36小時。
第43條更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回到你所提的問題,已經連續加班12小時,就單這點就已經觸犯了第41條的規定。但在中國目前的狀況,你對用人單位講勞動法、用人單位就跟你甩渾,你對用人單位甩渾、用人單位跟你講法。就算你用勞動法講通了用人單位,不代表用人單位在後續的時間不給你穿小鞋。所以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能加班就加班吧,實在加不了班就把原因跟用人單位擺開談,相信用人單位也會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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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汽車機械事故鑑定
說實話,員工因為不加班被記小過罰款250元,合理嗎?不合理。不合理又能怎麼樣?
按勞動法規定絕對不行的。但是現實中,我們多少打工族含淚加班,忍氣吞聲扣錢。如果是國有企業或者是事業單位,這個問題應該不存在的。即使加班,也會給你相應報酬或者補休。
現在問題是私有企業,老闆要你拼命加班,你還得乖乖加班。你可以去勞動仲裁,你也會勝訴,也會得到陪償。可是這一樣一來,你只有捲鋪蓋走人了。基本上撕破臉皮了。
私有企業加班是常態。可以說不加班的沒有。說句不好聽的,你既然選擇打工,沒辦法,只有聽指揮。如果嫌累,可以自己當老闆。自己當老闆也會走加班這條路的。實際上也會有你的員工反對加班。除非你家裡有礦或者官二代,每天瀟灑即可。
我這樣說,可能有人要罵我,其實我也是打工的。我也不想加班,但可能嗎?當然,老闆要員工持續加班也不行,人也會疲勞,老闆把員工當機器,肯定會發生問題。這樣的老闆,你辭職不幹倒是最佳選擇。也不值得為他賣命。即使撕破臉也可以。
人與人是互相的,應該雙向選擇。既然彼此相信,也要遵守各自底線。如果象本題所描述的那樣,上了十二小時班,不肯加班被罰款,這樣的老闆建議你把他炒掉。沒有同情心的老闆也不值得你留戀。
當然,如果為了趕工期,偶爾這樣也無可厚非。因為老闆也有難處。不加班可能會陪償的。如果老闆和你講清楚了,或者彌補你損失,這也說的過去。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打工有打工的艱辛,老闆有老闆的難處。互相尊重,互相包容最好!
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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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該不該加班
目前,我們國家實行的工作時間可列為下面三種:
1.8小時定時工作制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工時制,那麼公司遇到必須員工加班的情況下,就如問題所說已經工作了12小時,是否合法,就勞動法解釋來說,一般一天不超過1小時,一週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那麼問題來了,今天你加了比如5個小時的班,把工作任務完成後,明天公司給放假一天休息24小時,那總得休息時間沒變該怎麼算違法行為了?
說清了加班時間,我們來說被記小過的情況,於法上,只要簽訂的合同裡沒有明確體現必須加班,那麼罰款就無從談起,可一落到現實中,只要你先不加班,起了帶頭作用,導致多人不加班,領導肯定會想辦法給你警告,畢竟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效率就是訂單,所以這個問題很矛盾,從我個人來說,如果你還想繼續做下去,並且這種加班的情況並不是每天都出現,在你的適應範圍內,就沒必要計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