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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嶽風輕雲淡

    看了這事確實很痛心!暴發期的精神病人,能否列入特殊病種,實行特除的強制管理,公費治療?群眾發現精病患者實行向公安舉報義務。病人家屬及鄰居發現問題也要報告,這樣或許可減少惡性事件發生。

  • 2 # 實體店老王
    又是一起精神病傷人事件,這兩個孩子也真是倒黴,美好人生還沒等開始,就毀在了這個精神病人的手裡。而任達華被刺事件,據說也是個精神病所為?

    咋說呢,整個案件我還真仔細的看了一遍,這其中有一個細節值得人深思,家裡人在明知道他有精神病,那為什麼不嚴加監管?而且他還有錢買菜刀。雖然精神病患者的思想不是咱們正常人能夠揣測的,但為什麼是砍傷兩個兒童,而不是兩個大人?

    其實砍誰都是不對的,但我更加關心這個精神病人為什麼會砍孩子,是他曾經有過什麼不堪回首的遭遇,或是見到過什麼不好的事情,這才是最重要的,如果弄不清楚,就無法確定這個精神病人為什麼這麼做。

    根據警方案情通報:5月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萬某與其母親吵架之後,到天橋區商店內購買菜刀

    按照我的理解來看(就事論事,不是惡意攻擊),既然精神病人萬某是與母親吵架的,那麼買了菜刀,按照正常人的思維考慮,首先傷害的應該是其母親。

    那是否有存在這種可能呢?當萬某買完菜刀想要回去傷害他母親時,在路上看到這兩個孩子時,順手就洩憤了呢?

    或者說,萬某在作案的時候是清醒的,知道自己不能傷害母親,而拿外人洩憤呢?

    但不管是那種情況下,這已經造成了一死一傷的嚴重後果,而且還是兩個毫無反抗之力的孩童。根據網路訊息來看,該男子,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萬某在2012年~2018年這6年間,去精神病院就診多次,那在確診他有精神病的情況下,家人為什麼不監管?而基於他有精神病的情況,哪怕他殺了人,法院恐怕也會從輕處罰。

    據初步調查,犯罪嫌疑人萬某某於2012年12月至2018年7月先後6次到山東省精神衛生中心就醫。就想問一下,為什麼老是聽到精神病人傷人事件?不應該集中管理的嗎?每次有精神病人傷人之後,法院總是會從輕判處,那如果因為精神病原因而免除懲罰,出來後家人再次監管不到位,又再次傷人該怎麼辦?

    抓起來吧,不是那麼回事,不抓起來吧,這類人的確存在一定的危害性。那麼是否有可能有那麼一個機構,對這些精神病人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管護呢?或者說監管呢?不然這樣類似的事件絕對不是最後一起,而這也不是唯一的一起精神病人傷人事件。

  • 3 # 愛花人1956

    對待確診了的精神病患者,如果監護人起不到監護人的責任。應該由政府部門,送其去精神病醫院治療。以減輕對社會的危害!

  • 4 # 我說精神

    又一起悲劇發生,6歲女童的離世讓我們痛心,7歲男童的重傷更是會給孩子帶來一生難以磨滅的痛苦回憶。萬某的具體診斷警情通報裡沒有提到,可畢竟萬某6年時間先後6次入院治療,如此頻繁的住院只能說明他的病情很不穩定。萬某與家屬發生激烈爭吵後的行為有些報復家人,報復社會的意思,司法鑑定很可能會判定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判刑是一定會判的,量刑的時候法官也一定會參考司法鑑定結果。其實是你理解的有誤,不存在法院總是輕判精神病患者傷人事件的情況,只是精神病患者傷人的案件中是要參考患者的司法鑑定結果後,給犯罪的嫌疑人量刑的。

    還記得去年長沙某小區,剛剛搬去不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獨自外出時突然追打小區內上學路上的9歲男孩,最終將男孩毆打致死。雖然毆打男孩致死的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但對處於發病期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疏於管理的還是患者的監護人,也就是患者的父親。

    其實精神分裂症患者也好,還是其它精神障礙患者,大多在發病前也是有跡可循的。比如出現自言自語?比如出現憑空事物?比如聽到有人和自己說話?比如煩躁不安?比如開始拒絕服藥?一名處於恢復期的精神障礙患者,出現很多一反常態的言語或行為,往往預示著精神症狀的再次出現,最穩妥的做法是帶他們回到醫院找經治醫生進行復查,讓醫生從專業的角度去判斷一下患者的精神狀態,是否有必要再次入院治療,或是對現有治療計劃進行調整,一切的目的都是幫助患者改善精神症狀,因為精神障礙多表現為進行性加重,放任明顯的復發表現不去管控,只能等到更嚴重的結果。

    精神障礙患者之所以能自由活動的前提是要有監護人,沒有監護人的精神障礙患者是真的要被送入民政下屬的精神病療養院治療和生活的,而且因為沒有監護人,所以在重新出現監護人之前,是不能出院的。

    我就遇到過這樣一個悲劇的例子,一名30歲的精神分裂症女性患者, 原本症狀偶爾有些反覆,但基本上還能正常的生活,可就因為父母雙雙去世後,姐姐和姑姑們都不願做她的監護人。其實她有低保,還有房產而且正在對外出租,不需要花他們的錢,但他們還是全都放棄了監護權,將患者交給了政府,最後從我們醫院出院,轉入了政府下屬的精神病療養院,30歲啊,不知道要住到什麼時候。

    關於有監護人的精神障礙患者,如果患者出現明確的精神症狀,應該聯絡醫生,聯絡社群精神防治管理專員,如果患者出現衝動表現, 甚至有傷人傾向,應該求助110民警聯合將其送入院接受緊急治療。精神障礙大多表現為反覆發作的慢性疾病,控制每一次可能的發作,幫助患者儘快回覆正常生活,是我們對他最大的幫助,放任患者紊亂行為,只能被周圍人帶來危險。而且像這次的萬某一樣,他的行為給別人帶來了巨大的傷害,不管最終司法鑑定結果如何,都不影響他的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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