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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白色秋天秋風清天藍

    明代的地方行政機構為省、府、縣三級,府下設縣,縣分為上、中、下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知縣為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後來,知縣全部改為正七品。知縣掌一縣之

    政令,《明史·職官志》載:“凡賦役,歲會實徵,十年造黃冊,以丁產為差。賦有金谷、布帛及諸貨物之賦。役有力役、僱役、借倩不時之役,皆視天時休咎,地利豐耗,人力貧富,調劑而均節之。歲歉則請於府,若省蠲減之。凡養老、祀神、貢士、讀法,表善良、恤窮乏、稽保甲、嚴緝捕、聽獄訟,皆躬親厥職而勤慎焉。”知縣以下設有縣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分掌糧馬、巡捕之事。以下有典史一人,掌管文書收發,若無縣丞或主簿的縣,則有典史掌管縣丞和主簿之事。明代的知縣有“明府”、“縣候”、“縣尹”、“父臺”等稱謂;縣丞有“二尹”之稱,典史有“少尹”之稱,這些統謂尊稱。

    明代縣級職官除以上所述外,還設有醫學、陰陽學、僧網司、道紀司等雜職,這些雜職有官無祿,這種制度為明代創立而為清代所沿襲。清沿明制,但清代縣級行政機構的建置時有增減,有的州因事較簡而被改為縣,有的縣則以事較繁而升為州。與縣同級的地方行政機構還有“散州”其規制也與縣相同。縣之長官稱知縣,正七品,但也有五品和六品的官員“同知,通判借補知縣④”之職。知縣掌一縣之政令,凡縣內之訴訟審辦,田賦稅務,緝盜除奸,文教農桑諸政無不綜理。《清朝通典》記載知縣的職掌為“平賦役、聽治訟、興教化、厲風俗。凡養民、祀神、貢士、讀法,皆躬親厥職而勤理之”。

    知縣的佐貳官是縣丞、主簿。事簡之縣不設縣丞。縣丞與主簿分掌一縣之糧馬、稅徵、戶籍、巡捕諸務。後視縣主簿為雜職,而裁省。以下有典史,以掌獄囚。無縣丞、主簿的縣,則有典史兼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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