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查處食品標籤違法行為規定》、《產品標識標註規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二條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在取得生產許可資質的前提下組織生產。
第三條 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瞭解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
第四條 具備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的生產裝置、工藝裝置和相關輔助裝置,具有與確保產品質量合格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具備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第五條 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嚴格、規範,對生產關鍵點進行嚴格控制。
第六條 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新增劑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進貨驗貨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條 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企業明示採用的標準要求。
第八條 具有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和檢測儀器定期透過計量檢定。
第九條 在生產全過程建立標準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從原材料採購、產品出廠檢驗到銷售後服務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
第十條 食品的包裝材料、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裝置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汙染。
第十一條 產品出廠前經過嚴格檢驗、確保出廠產品檢驗合格。
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標註及食品市場準入標誌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第79號令《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條 凡是在轄區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國內銷售的),必須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條 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質量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第三條 對從事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式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QS)後,方可出廠銷售。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審報告。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儲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儲存3年。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裝置、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裝置,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裝置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新增劑(含食品加工助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並建立臺帳,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於食品生產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汙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汙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於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採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範,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汙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並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瞭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並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並按規定必須實施出廠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採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後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鼓勵企業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於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籤標識,食品標籤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裝置、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汙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嚴禁下列行為:
(1)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新增劑;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3)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4)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
(6)生產和使用國家命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查處食品標籤違法行為規定》、《產品標識標註規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二條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在取得生產許可資質的前提下組織生產。
第三條 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瞭解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
第四條 具備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的生產裝置、工藝裝置和相關輔助裝置,具有與確保產品質量合格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具備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第五條 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嚴格、規範,對生產關鍵點進行嚴格控制。
第六條 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新增劑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進貨驗貨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條 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企業明示採用的標準要求。
第八條 具有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和檢測儀器定期透過計量檢定。
第九條 在生產全過程建立標準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從原材料採購、產品出廠檢驗到銷售後服務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
第十條 食品的包裝材料、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裝置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汙染。
第十一條 產品出廠前經過嚴格檢驗、確保出廠產品檢驗合格。
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標註及食品市場準入標誌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第79號令《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條 凡是在轄區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國內銷售的),必須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條 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質量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第三條 對從事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式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QS)後,方可出廠銷售。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審報告。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儲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儲存3年。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裝置、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裝置,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裝置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新增劑(含食品加工助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並建立臺帳,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於食品生產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汙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汙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於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採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範,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汙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並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瞭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並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並按規定必須實施出廠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採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後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鼓勵企業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於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籤標識,食品標籤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裝置、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汙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嚴禁下列行為:
(1)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新增劑;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3)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4)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
(6)生產和使用國家命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