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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510796211

    需要手續以及辦理:根據《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式辦理:(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對變更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並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對於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三)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並反饋給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意見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告知申請人。審批同意的,並將審批意見、公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抄送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受理條件: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申請材料:(一)由被更改人(申請人)本人簽署的申請書(被更改人未滿18週歲的,由被更改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作為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簽字一式2份)。(二)完整填寫的《四川省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申請表》一式2份。(三)申請人(被更改人)戶口簿、身份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人口資訊查詢單原件及2份影印件(以上證件及證明有其中一項即可)。(四)民族需跟隨一方家長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人口資訊查詢單原件及2份影印件(如此一方家長為現役軍人的,除提供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2份影印件以外。還需提供《公民應徵入伍審查表》第一頁(註明了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那一頁)影印件(加蓋所在單位團以上部門公章)2份。(五)被更改人及民族需跟隨一方家長的直系親屬關係相關證明材料(家長的結婚證、被更改人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原件及2份影印件,如無以上材料,則需由被更改人或民族需跟隨一方家長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戶籍部門出具被更改人與民族需跟隨一方家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如家長雙方系再婚的,則在提交以上相關證明材料的同時,一併提交被更改人親生父母的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註明了撫養權歸屬的離婚協議(需到原辦理離婚的民政局所在縣級行政區域檔案部門影印存檔件並加蓋調檔證明章。如屬法院判決離婚和撫養權歸屬的則無需出具)。再婚的結婚證;如系收養關係的,出具養父母的結婚證及收養子女的收養證;如被更改人戶口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口中,且戶口登記簿上關係記載明確無岐義可直接證明直系親屬關係的,可直接使使用者口登記簿作為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六)如屬於在戶口遷移過程中因各種原因造成戶籍登記錯誤需糾正更改回原族別的,請提供上述第3項材料。以及被更改人在戶口原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戶籍部門提供的能證明被更改人原民族確係需更改的民族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由當地公安派出所或戶籍部門加蓋公章並註明“影印件與原件一致”)2份。(七)如屬於被更改人的父母雙方均與被更改人現戶籍登記民族不一致,需更改為其父母其中一人所屬民族的,請提供上述第(三)項材料及被更改人父母雙方的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人口資訊查詢單原件及2份影印件。被申請人與其父母雙方的直系關係證明材料(被更改人父母的結婚證、被更改人的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如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則由被更改人提供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戶籍部門出具被更改人與其父母雙方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2份;(八)若有隨同更改人,須備隨同更改人的申請、戶口原件及影印件和與更改人的關係證明(證明材料同上述第(三)(四)(五)項所述材料相同);(九)以上所有需公安派出所或戶籍部門出具的證明,均需明確註明所有當事人公民身份證號碼,至少提供加蓋公章原件1份及影印件1份。辦理流程:(一)申請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民宗科提交申請資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二)市民宗局在承諾期限內稽核後,對符合更改條件的申請人發放更改民族成份證明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理由。擴充套件資料:擴充套件資料:《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第八條,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第十五條,公民對本人或者其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確認、登記、變更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六條,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考資料來源:簡陽市人民政府-公民民族成分確認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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