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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打虎拍蠅

    這是真人真事,發生在山城重慶。看了影片,真的心痛!筆者家有小兒,今年三歲,所以能夠體會到家長的那種扎心的疼痛,也能理解家長的憤怒,設若當時有人身在現場,且手中有棍棒的話,將這個傷人的畜生杖斃於棒棍之下,那就大快人心了!

    一些愛狗人士聽到這樣的言論可能會不高興,跳出來說“狗狗也是一條生命,不能傷害的”,還會說“你這是故意毀壞他人的私有財產,有可能涉嫌犯罪”。咱們都是守法的好公民,都是在法律法規授權的範圍內行事。由於此事發生在重慶,咱就按照《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來執行,該辦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 對正在傷人的犬隻,任何人可就地捕滅。”

    所以,這條狗是命大,只是被收容,否則當時被人當場打死,那也是活該!真是可惜,為什麼就沒人動手呢?

    這個寵物店主真是無良,位元犬是一種烈性犬,非常兇殘,作為開寵物店的,能不好好學習養犬的有關規定嗎?根據《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的,必須在住所外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牌;攜烈性犬、攻擊性犬出戶的,除遵守本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將犬隻裝入犬籠或者為犬隻戴嘴套。”

    如果店主辯解他不知道這個辦法,那筆者有合理懷疑,他是怎麼開辦這個寵物店的!而且他還解釋,之所以將位元犬系在人行道上,也為了更好地熟悉人群,更好地社會化一點,這樣就不會咬人了。

    哦哦,原來如此,他是曉得位元犬會咬人!這樣的人,為了一己私利,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真是無恥無良!筆者很好奇,他為什麼自己不去給狗咬兩口呢,也嚐嚐被咬的滋味如何!

    筆者不反對養狗,但是必須對狗和他人負責,否則你就不要養狗,不要成為社會的禍害!

    希望小男孩沒事,儘快恢復!

  • 2 # 北方雪野一樵夫

    多謝邀請,關於這樣的問題我已經回答過多次,今天不想贅言,簡單表明自己的觀點,我不反對愛狗人士養狗,但是,養狗的同時一定要遵守公共秩序,不能因為個人的愛好對它人造成威險與傷害,店主人把烈性狗拴在人行道上並咬傷幼童,這種行為不論站在哪個角度去看都是不合理法的,做為狗主人應該積極做好賠償事宜,並且必須把狗牽回到對行人沒有威脅的地方,否則受傷孩子的家長完全有理由去打死這條惡犬,如果狗主人撒潑耍賴,那就連他一起痛打一頓,過度的忍讓只能讓這些沒有公德的東西更加囂張!

  • 3 # 尛么妹1

    各人觀點,不管你愛狗人士也好、養寵物的人也好、我各人觀點先搞清楚這個世界人才是第一位的、不管你多喜歡狗多愛狗還是其他寵物、它始終是畜生、如果你的狗傷了人肯定是狗主人的問題、不管什麼原因你都應該負責到底、尤其是孩子、孩子本來就是受保護的物件、還有很多人叫狗兒子女兒、本人不太理解、不覺得這樣是貶低自己嗎?不想多說其他的了各人觀點

  • 4 # 清茶11

    我的回答很簡單。再愛狗那始終也是狗,沒出事還好,出事了追悔莫及。我最痛恨養烈性犬的人遛狗。錢的賠償撫平不了小孩子的心理創傷。對於孩子來說,那一刻真的是太可怕了。

    文明社會文明養狗。

  • 5 # 斬將行

    首先個人喜歡寵物同時是做寵物用品的,在這個社會高度發展的時代,人們普遍缺乏精神上的依賴,因此寵物走進千家萬戶,各種型別不一一介紹了。

    但一些極具攻擊性的猛獸,個人認為應該在都市裡完全禁止,我瞭解一些人,有錢之後為了彰顯自身地位,專門養一些如藏獒,位元,高加索之類的猛獸,甚至拉到大街上遛,這種情況是要早睡禁止的,因為誰也無法預料下一場悲劇何時發生。

    而這樣的寵物主人,在他們心裡,是高高在上的是,是視他人如草芥的,甚至自覺高人一等。

    最近惡犬傷人事件接二連三,城市全面禁狗,真的應該進行了,雖然我是做寵物生意的,但我仍然認為這是有必要的。

  • 6 # 429方寸世界

    事件梗概:

    2018年5月18日17時許,重慶市大足區一名4歲男童吳某,途經龍崗街道翠堤路一寵物店時,被一隻栓在寵物店外人行道旁樹上的位元犬咬傷,男童吳某腿部受輕傷,正在醫院接受治療,傷人位元犬已被公安機關收容。

    寵物店老闆李某(男,31歲)因違反《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處500元罰款,並全額承擔吳某疾病預防和後期醫療費用。

    事件分析:

    一、周圍群眾發現狗正咬人,應當出重手甚至打死狗,阻止狗繼續咬人。《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對正在傷人的犬隻,任何人可就地捕滅。影片裡,有人拽狗,有人躲在一邊拍狗咬人,但沒有人持重器打狗,救助方式太軟弱,未有效制止狗咬男童。伸手救助的群眾,可能顧慮激怒狗從而導致男童傷害更大,周圍多數人不敢出重手打狗,狗仗人勢,打傷打死狗都會給自己惹事。

    二、被咬兒童家長也有責任。4歲男孩人行道獨自行走,容易發生意外。

    現在送外賣的電動車習慣在人道上行駛,成人都可能被車撞,何況4歲兒童。4歲男孩獨自行走,他家人就在附近,事前應當看見路邊人行道拴著烈性狗,孩子路過有可能被狗咬傷,孩子監護人應預防孩子靠近烈性犬。孩子被狗咬,他的監護人嚴重失職。

    三、周圍群眾有關養犬的法律意識淡漠,預設縱容了違法養狗行為。

    《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內未經登記擅自養犬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隻,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該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攜烈性犬、攻擊性犬出戶的,應當將犬隻裝入犬籠或者為犬隻戴嘴套。該辦法第二十一條 從事犬隻養殖、交易等經營活動,除免疫、診療、配種和交易外,不得將所養犬隻帶出飼養場所。

    《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上述違法養犬行為處罰標準。寵物店主人在禁養區飼養烈性犬並將位元犬栓在人行道旁,烈性犬嚴重威脅周圍群眾生命安全。居民日常出行路過此地時,心理都應當有一種恐懼心理,群眾應當及時向公安主管機關舉報養犬違法行為。現在養犬管理,民不舉官不究,群眾自己不主動監督,主管部門就不會主動調查。如果周圍或者路過的人,發現寵物店違法養狗並及時舉報,兒童被咬的悲劇就可以避免。

    四、寵物店老闆李某所受行政處罰太輕。

    《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警告,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容犬隻。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四十條 犬隻給他人造成傷害的,由公安部門對養犬人予以警告,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寵物店老闆李某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且犬隻咬人,屬於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寵物店老闆李某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罰款500元太輕。

    雖然公安機關收容了咬人的位元犬,但是公安機關會將咬人的烈性犬交還養犬人,寵物店老闆會一般會轉賣此條狗,此條烈性犬還會出現禁養區內位元犬一般不會被打死,難防此條狗再咬人。

    依法養犬,不僅維護廣大群眾切身利益,也是能有效預防養犬人經濟損失。廣大群眾應當監督社會養犬行為,發現違法養犬的,應當及時舉報,爭取除惡務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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