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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愛拉小提琴的羊角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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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東翟先生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擴充套件資料:
為保護基本農田,2018年2月26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通知》,確保到2020年,全國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15.46億畝。
通知要求,鞏固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協同推進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劃定工作;推進永久基本農田建設,推動土地整治工程技術創新和應用;加強永久基本農田管理,量質並重做好永久基本農田補劃。
本檔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回覆列表
關於嚴禁非農業建設違法佔用基本農田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2003年8月21日 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耕地保護工作,特別強調要把保護基本農田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最近國務院領導同志又指出,土地是民生之本,保護土地是一項基本國策,要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珍惜和保護每一寸土地。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3]70號)要求,結合基本農田保護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堅決遏止各類非農業建設違法佔用基本農田,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基本農田是耕地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關係國家糧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在當前中國人口持續增加,經濟建設不可避免要佔用部分耕地,糧食生產不容樂觀的形勢下,保護耕地特別是保護基本農田尤為重要,決不能有絲毫的鬆懈。保護好基本農田對於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穩定,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地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國務院領導重要批示精神,從實施土地保護基本國策,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從真正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充分認識基本農田保護的極端重要性,切實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基本農田目標責任制、用途管制、建設佔用審批和補劃、監督檢查等各項基本農田保護和管理制度,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二、嚴禁擅自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佔用基本農田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調整。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要嚴格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嚴禁透過調整縣、鄉鎮 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的數量與佈局,規避報批佔用基本農田。嚴禁透過修改或調整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降低基本農田保護的質量要求,把城鎮周邊和交通沿線大面積的基本農田調整到其他地區。嚴禁突破規劃,降低基本農田保護率,擅自減少本地區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增加建設用地總規模。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權的一級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或調整進行嚴格控制。對不符合法律規定佔用基本農田的條件,要求修改或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申請一律不予受理。 加強對農業園區用地的管理,嚴禁以建設現代農業園區的名義佔用基本農田,變相搞房地產開發;不得以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搞現代農業或設施農業為名,在基本農田內建設永久性建築或進行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活動。 三、嚴格執行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審批制度 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和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專案以外,其他非農業建設一律不得佔用基本農田。確需佔用基本農田並符合法律規定,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的,必須按法定程式報國務院批准。 嚴格執行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的審批制度。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建設用地審查過程中,對涉及基本農田的建設專案要嚴格把關,重點審查專案性質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土地利用現狀圖上土地的實際用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和基本農田補劃方案是否可行等內容。對超出法律規定的建設專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佔用基本農田的各類非農業建設,不予受理用地申請或報批。建設用地審查中發現對基本農田保護區進行過規劃調整的,要對規劃調整的程式、批准檔案、建設用地性質等內容進行嚴格審查,對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規劃調整佔用基本農田的各類非農業建設不得報批用地。 四、加大基本農田保護的監督檢查力度 各地要強化基本農田保護的管理和監督措施,進一步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公示制度,抓緊建立基本農田統計核查制度,堅持開展土地巡迴檢查制度,開展應用衛星遙感技術試點,準確掌握基本農田變化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佔用基本農田違法行為。 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122號 要求,認真執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檢查制度。各地每年要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基本農田利用狀況、建設佔用基本農田的審批補劃情況,檢查結果要報告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每年年底前要寫出專題報告報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將對各地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進行抽查,並對抽查情況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