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手續:
(一)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請人到縣(市、區)民族局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領取《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表》,也可以透過各級民委、公安部門網站下載,填好一式四份與必須提供的相關材料一式四份,經單位人事部門或村委會(居委會)和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送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初審。
(二)各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負責對申請人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後作出初審意見,加蓋公章,並報送市民委稽核。
(三)各市民委核實並簽署稽核意見,加蓋公章。對符合變更條件的,轉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須逐級呈報地級市公安戶政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有條件的公安機關可實行網上審批,審批材料由派出所納入戶籍檔案管理。未經市民委稽核同意和市公安戶政部門審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手續。”
注意事項: 公民戶口登記專案與事實不符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或更正登記手續。理由正當,需要更改姓名、民族、年齡專案的,還應填寫《更改戶口登記專案審批表》,經民警調查核實後,呈報市、縣(區)公安局(分局)審批。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手續:
(一)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請人到縣(市、區)民族局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領取《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表》,也可以透過各級民委、公安部門網站下載,填好一式四份與必須提供的相關材料一式四份,經單位人事部門或村委會(居委會)和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送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初審。
(二)各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負責對申請人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後作出初審意見,加蓋公章,並報送市民委稽核。
(三)各市民委核實並簽署稽核意見,加蓋公章。對符合變更條件的,轉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須逐級呈報地級市公安戶政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有條件的公安機關可實行網上審批,審批材料由派出所納入戶籍檔案管理。未經市民委稽核同意和市公安戶政部門審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手續。”
注意事項: 公民戶口登記專案與事實不符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或更正登記手續。理由正當,需要更改姓名、民族、年齡專案的,還應填寫《更改戶口登記專案審批表》,經民警調查核實後,呈報市、縣(區)公安局(分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