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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65424935672

    不少開發商由於在商品房建設過程中存在各種原因,造成專案無法如期竣工,進而導致無法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買方交房。有的開發商為了降低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於是在交房前不讓業主先看房,而是要求業主先簽字同意收房,才可以看房,這種做法實際上等於看房即是收房。有的買方收房後發現房屋有嚴重的質量問題或者小區配套設施跟不上,導致無法正常居住,因而,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追究開發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有的買方收房後要求重新把房屋退還給開發商,並要求開發商將房屋驗收合格及配套設施完善後,再來通知收房。不少法院和仲裁機構對此類案件的做法是,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截止日到業主收房那天的前一天,買方收房後開發商就不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了,理由是業主既然簽字同意收房了,那麼就表明已經接受開發商在這種情況下的交付了。這種做法有欠妥之處。它使得買方面對開發商以這種方式交房時,往往面臨兩難抉擇:如果接受,那麼看房後要是發現商品房質量不合格或者其他不符合約定的情況,就無法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如果拒收,那麼要是商品房質量合格是的,且其他方面也符合約定,業主將可能反被開發商追究逾期收房的商品房保管費。那麼,如果買方接收了開發商交付的不合格商品房後,仍要追究開發商的逾期交房違約責任,有法律依據嗎?第一,交付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另外,《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也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二,交房房屋並不免除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綜上所述,如果買方接收了開發商交付的不合格商品房後,仍可以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 2 # 工保網

    新冠疫情衝擊各行各業,工程施工首當其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不可避免受到影響,包括施工企業無法按照計劃時間開/復工,勞務工人無法按照計劃時間返回工地,工地為落實防疫措施產生額外費用支出,以及工程材料、機械裝置受疫情管制影響無法及時採購與運輸等因素,都將對工程施工有所左右。

    在工程建設中,企業訂立施工合同一般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明確: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7-0201)則進一步明確: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瘟疫。此次新冠疫情便屬於法律規定之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對於以履約為保險責任的履約保證保險而言,針對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的風險及可能後果,險企原則上不承擔責任: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保證保險示範條款》,因不可抗力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商定或確定利益分配、費用承擔、損失分擔,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履約保證保險的免賠條款僅包括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並不意味著疫情期間不履行合同或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的行為都不屬於保險責任,能否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仍需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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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延期

    應該看到,建築企業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期延誤屬於不可抗力情形。如2月9日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政府釋出的《關於應對疫情穩企安商的若干措施》明確:對於受疫情影響未能按期動工、竣工的,疫情持續期間不計入違約期。然而,若工程專案在疫情爆發前已經延誤,出現工程進度不符合施工進度計劃,如本應動工的工程尚未動工、本應竣工的工程尚未竣工等情形時,則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責,此時保險公司不能免除違約損害代償責任。

    另外,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間應相應延長:保險期間屆滿,因不可抗力導致工程建設專案未能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延長至工程竣工,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人要求交納保險期間延長部分對應的保險費,並由保險人出具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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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確診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7-0201),確保人員安全屬於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如2月7日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釋出的《關於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納入住建領域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的通知》進一步要求:造成1人以上疫情確診的,視為重大安全事故。一般而言,投保人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於人員管理義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規定屬於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責任。然而,人員確診這一意外事件的原因錯綜複雜,其中也包括企業私自復工、企業復工後未落實疫情防控要求等主觀原因。加之將人員確診視為重大安全事故屬於行政行為,因此也在保險人的免責範圍之內。當前,數十家保險公司已在新冠疫情發生後將其納入健康險的保險責任範圍,並積極開通理賠綠色通道。而對於履約保證保險而言,施工企業的人員確診不屬於義務人違約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因此尚不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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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用變更

    疫情當前,工程施工必然會額外產生人工費、材料裝置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等。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合同當事人應在通用合同條款中就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增加後果,約定雙方各自的承擔原則。因此對於履約保證保險而言,新冠疫情造成的費用變更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然而,若建築企業已在疫情發生後與建設單位簽定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或施工合同本身為建築企業與建設單位在疫情期間簽定,便意味著合同當事人已將不可抗力對於造價可能產生的影響考慮在內,因此費用變更不再滿足不可抗力的“不能預見”要件,此時費用變更與不可抗力無關。一旦承包商因費用變更影響其按照施工合同和設計檔案嚴格施工、交付合格工程的義務履行,保險人將不能免除違約損害代償責任。另外,若建築企業與建設單位選擇在疫情發生後簽定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雙方在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需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而在履約保證保險之外,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能為工程計量支付保駕護航;建設工程一切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也能為應對新冠疫情起到積極作用。

    《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此在疫情影響施工後,承包方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傳送不可抗力通知和索賠意向通知。同樣重要的是,合同當事人應拿起保險這一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出現不屬於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的情形時積極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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