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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旗19820920

    一、較大安全事故要負刑事責任嗎

    發生較大安全事故要不在承擔刑事責任要依據實際的情況而定,如果構成犯罪的,肯定要追究責任人與監督機關的法律責任。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較大安全事故怎麼認定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企業遇到安全事故應當怎麼處理

    1.公司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裝置方面安全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規定,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做好事故調查分析、責任認定和善後處理,認真進行事故的分析統計上報。

    2.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4.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基本方針,健全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各類安全責任事故,公司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企業員工培訓和演練,緊急情況下立即啟動預案,並且明確規定一旦發生事故,將按照不同事故等級、性質和責任給予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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