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1894195285188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是指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透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檔案的要求提交響應檔案和報價,採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二.正常情況下供應商數量:不少於3家

    依據:《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磋商檔案能夠詳細列明採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磋商結束後,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後報價,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於3家。

    三.只有在政府購買服務專案時,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可以是2家,如果只有1家的應當終止採購活動。

    依據:根據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採購的政府購買服務專案(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專案),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1家的,採購人(專案實施機構)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日語でんわぱんごうは何ですか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