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略懂法律的年輕人

    相信判決,尊重法律權威!

    近日,林小青律師作為“套路貸”公司法律顧問而被起訴的事傳的沸沸揚揚,圈裡也是意見頗多!

    今天又見庭審焦點,檢方提出了些“辦公室放林小青律師法律顧問銘牌,對員工和受害人施加心理強制”之類的意見。

    檢方還提出“林小青律師,透過法院訴訟,實施敲詐勒索”之類的意見。

    檢方還。。。。。。一系列意見!

    個人認為,按照委託合同約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委託人的權益!我想,訴訟維權或是辦公室放銘牌,都是法律允許的吧?

    再者說,共犯,至少要部分參與犯罪行為吧?“套路貸”涉嫌詐騙、敲詐勒索等罪名。我想問,律師去騙錢了?還是去勒索了?

    以事實為依據,拿出證據,證明律師從事了、哪怕部分犯罪行為,說個共犯關係也說的過去。如果僅僅是可能知道委託人涉嫌“套路貸”、訴訟維權、放銘牌等事項,很難說的過去!

    現案件尚未宣判,不知證據、不解案情細節,不能瞎說!

    堅持實事求是,相信法律權威,靜候公正判決!

  • 2 # 狂奔的蝸牛1113

    如果普通人給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是不是共犯?犯罪團伙本來就是相互協作完成犯罪事實。難道因為律師身份可以免除法律懲罰?林律師身為套路貸犯罪團伙法律顧問,協助犯罪分子完成犯罪事實。明顯就是知法犯法。應該從嚴從重處罰。有人說需要證據,已經認罪成員的口供不就是證據?林律師所起草的坑害借貸者的合同難道不是證據?這些證據應該不難獲取。既然已經公訴,我想檢查機關已經掌握了確鑿證據。沒證據不會隨便起訴。我等大眾等待審判定罪,還群眾公道。

  • 3 # 雲南王國棟

    要看具體的情況。就比如說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林小青一案。在明知顧問單位是犯罪團伙,在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活動情況下,還毅然接受人家的聘請,為犯罪團伙提供法律顧問服務迫害受害人,應當視為該犯罪團伙的主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林小青的行為和一般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聘請擔任辯護人不同,他不是為犯罪團伙的行為進行辯護,而是赤裸裸的幫助犯罪團伙實施犯罪行為,作為一名律師來說,不但應該追究她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責任,還應該加重處罰。

    目前林小青律師已經取保候審了,應該很難定罪。這種結果會讓律師們歡呼雀躍,而讓老百姓異常失望!或許我們的法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 4 # w二分明月

    要分清“她”是為“罪犯”服務,還是為犯罪服務;如果只是為“罪犯”服務,那是她的職責,哪怕是罪大惡極的,也應該得到辯護和保護自身權益;如果“她”是為犯罪服務,那她也在犯罪。令我不解的是對方在做套路貸,是大張旗鼓的大範圍的做,是天天在做,你常年法律顧問怎麼可能不知道?你不終止委託,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不知詳情,不過多評論。不過如今社會許多律師和訟棍之間只有一紙之隔!而律師涉黑則對社會危害更大!

  • 5 # 荊山一狼2

    謝謝邀請。問題本身不夠嚴謹,還有偷換概念,誤導嫌疑。律師透過向他人(包括法人,和所有自然人)提供法律服務,獲取報酬。這是律師職業的一般概括,但是,律師法同時還規定了律師還承擔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能。律師法對律師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務也有具體規定。所以,準確的說是律師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不認為是犯罪。但是,律師如果利用其身份或者法律知識,協助犯罪,無疑構成共犯。

  • 6 # zzz大壯

    這不扯呢嗎,律師犯不犯罪要看有沒犯罪行為,而不是為誰服務,要是律師為犯罪分子提供服務就是共犯那犯罪嫌疑人還能有律師嗎

  • 7 # 南山塘客

    律師就是吃了原告吃被告,至於此案關鍵在於這個女的是否知道該公司的業務違法,如知則是共犯,這與律師的正常代理不同。

  • 8 # 謊言橫行的社會

    “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和犯罪不能畫等號,廣義上說,為犯罪嫌疑人或判刑的罪犯進行諮詢或辯護都是法律服務,所以為任何人提供法律服務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力。律師只要沒有產於犯罪的活動,沒有實施犯罪鏈條上具體行為,就不能認定為犯罪。看了報道說公訴機關指控該律師以訴訟的方式進行敲詐勒索,就十分可笑,按此邏輯法院不成了敲詐勒索的幫兇?法院訴訟,不但要查明事實是否合法,而且要查明是否受到脅迫,透過訴訟維護權利就是要用合法手段維護合法權益。看來中國的律師制度走向文明還要有很長的時間!

  • 9 # 北京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對於這個問題,如果不加上針對林小青律師的案情,很可能會被理解為律師提供諮詢或其他法律服務的行為是在教唆犯罪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責任,這顯然對律師的職業要求和律師法律服務的內容不瞭解而形成的錯誤認識。

    但僅僅針對林小青律師案情來看,因為其擔任了某貸款公司的法律顧問,公訴即認為,該律師在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之前,就認識到涉案公司在借款中預先扣除利息的不合法行為,就不應該簽訂法律顧問合同,因此該律師與涉案公司構成共同犯罪。我們認為,共犯包括共同正犯、幫助犯、教唆犯、脅從犯,如果該律師在案件中起到設計業務模式,逃避法律責任,或將實質違法的行為包裝成為形式合法的商業活動,顯然其已經不再是法律顧問的身份,而是以共同正犯的形式參與了違法行為,律師身份只是其知法違法的外衣,其本質上就是一個違法者,應當被依法進行追訴;但如果其僅僅是為涉事公司提供其法律顧問合同範圍內的法律建議、合同稽核等工作,那麼則需要詳細判斷,其業務水平是否可以識別該公司所進行的商業模式涉嫌違法,如其明知且放任,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如其不知,則個人認為最多存在過失。

    法律並不強人所難,不能要求其做能力無法勝任的工作,並以此為由要求其承擔責任。

  • 10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律師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是否構成共犯?這個問題說得太抽象了!

    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的時間?是在準備犯罪時?是在實施犯罪時?是在犯罪實施完畢後?還可以描述出很多不確定的行為狀態!

    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的目的也很重要!

    本人以為,只有律師在明知當事人為追求犯罪目的而給其實現犯罪目出謀劃策的,才能認定該律師為共犯。

    犯罪嫌疑人向律師諮詢什麼是搶劫罪?諮詢搶劫罪的量刑區間?能夠認定律師是共犯嗎?

  • 11 # 大漢子民14

    這個問題提的太籠統,沒有指出時間.場合.地點和方式。如果律師是在嫌疑人被抓捕後,應嫌疑人的委託,自然是在行使一個律師的職責。但是,若是在明知嫌疑人開的是一家違法公司,並且實施了犯罪行為,還為了利益與嫌疑人沆瀣一氣,為其提供法律服務,這毫無疑問就是共犯。

  • 12 # 信天不亂遊

    不是很懂法律,想請問,如果是販毒組織,律師全程參與顧問工作,幫助販毒組織怎樣逃避法律打擊,是不是也是律師的職業責任?應該不應該受到法律懲罰?

  • 13 # 嘉樹

    這是怨婦邏輯。大公司都有法律顧問或簽約律所。難道就是為了共同犯罪?直白的說,是為了合法違規。你自已藐視法律還栽贓律師,活該吃虧。

  • 14 # 青萍微末

    這個不要混淆概念!

    作為律師在法庭上為罪犯嫌疑人提供辯護,這是律師的職責,憲法規定。

    但是作為律師參與到違法犯罪活動當中,性質就不一樣了,他就是一名懂得法律的罪犯。難道僅僅因為她懂法律,就不能判刑了嗎?

  • 15 # 康樂律師

    這個問題可能是最近律師界鬧得沸沸揚揚的青海省某律師被控詐騙、敲詐勒索案的新聞。

    刑法中對“共犯”的定義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定性共犯的關鍵就在於“故意”二字,也就是說主觀行,這名律師要明知或應當知道提供法律服務的物件是從事犯罪。

    上面新聞提到的青海律師,是因為擔任了某貸款公司的法律顧問,公訴即認為,該律師在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之前,就認識到涉案公司在借款中預先扣除利息的不合法行為,就不應該簽訂法律顧問合同。

    我本人身為律師,認為這個邏輯有點牽強。如果這麼推理,任何違反犯罪的被告人在委託律師時都是可能涉嫌構成犯罪的,那律師豈不是不能接受委託?如果接受了委託為其辯護,那豈不是等於共犯?

    排除上述推理,我們法律同仁本身也確實需要有風險意識,因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商業運營模式作為法律人都基本瞭解,比如,一間小額貸款公司借出款項的目的就是為了套取借款人的財產,那麼你還為其設計一系列合同文字,“配合”做出套路,這就說不過去了,有些錢賺還是不賺,得看個人。

  • 16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您這個問題問得比較抽象。

    首先,看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的時間?是在準備犯罪時?是在實施犯罪時?是在犯罪實施完畢後?需要根據不同階段的具體情況而定,另外,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的目的也很重要。

    個人認為,只有律師在明知當事人為追求犯罪目的而給其實現犯罪目出謀劃策的,才可以認定該律師為共犯。

  • 17 # 重慶律師陳安定

    題出得有問題。

    律師為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辯護,是律師的職責之一,是合法行為。

    但是,如果律師參與犯罪,就是犯罪分子,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 18 # 張超律師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須解釋一個問題,就是現在突然流傳一個概念,就是所謂律師擁有執業豁免權。這個概念給人一種錯覺, 好像只要拿到律師證就像是得到免死金牌了一樣,可以為所欲為了。其實現實不是這樣的,律師法規定的豁免權只是賦予律師在法庭上自由表達的權利,律師如果真的觸犯法律,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

    下面具體回答這個問題。我的答案是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確實是有可能構成共同犯罪的。刑法對於共同犯罪的定義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從以上表述來看,構成共犯的一個條件就是必須具備共同的犯意。那麼依據上述規定,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可以構成兩種形式的共犯,一種是在共同犯罪中擔當的是共犯的角色,也就是說其並不真正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扮演的軍師的角色,也就是明知他人要實施犯罪,為他人的犯罪出謀劃策。這樣一來即使律師本身不親自實施犯罪,但是這種謀劃的行為從心裡上為正犯實施犯罪行為起到了強化的作用,且主觀上也具備共同犯意,因此可以被評價為共同犯罪。

    另外一種共犯的型別就是律師和他人構成共同正犯,例如律師幫助他人偽造證據,直接透過訴訟或者其他方式獲得不正當的債權,這個時候律師的行為不僅僅停留在謀劃階段,而是直接和他人實施了導致犯罪結果發生的實行行為,因此可以被評價為共同正犯。在這種情形下,由於律師參與犯罪的程度更深,所起作用更大,因此相較於前一種情形,律師被認定為主犯的可能性更大。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尾生抱橋而亡""出自什麼典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