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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藍的天空鴨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民的行政處罰,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應當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違法事實與證據是實施行政處罰的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予以載明。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是指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何種行政處罰,以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是以什麼行為履行行政處罰,如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拆除違章建築等。期限是法律規定的或者由行政機關要求、限定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間。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這是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向當事人說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同時,要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這是任何法律文書都不可缺少的載明事項。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7、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行政機關統一印製,有預定的格式,編有號碼,依照法律規定填寫,向當事人宣告並當場交付當事人,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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