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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說精神

    如果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是需要當地基層政府出面照顧和安置患者的,這在精神衛生法中是有規定的。當然,前提是患者存在嚴重精神障礙,且長時間無法適應正常的生活。如果人家以前診斷過精神分裂症,現在處於疾病緩解期,沒有發病,沒有給周圍人帶來麻煩和危險,那你憑什麼去改變人家的生活現狀呢?就因為人家曾經的診斷?這當然也是不允許的。

    說說可以由社群政府出面處理的例子

    一般我們說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需要有法定監護人,負責監護患者日常的治療和生活,不要給周圍人帶來不便甚至是危險。但有些時候,事情確實有些複雜,有些患者確實沒有了近親屬,處於沒人管的地步;有些患者則有父母或親兄弟姐妹,但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近親屬不想也不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因為很多親屬也確實沒辦法做到監護的義務,管理不了自己的患病家人。

    所以,如果沒有法定監護人,那麼監護權就會暫時移交給基層政府,也就是我們的社群和村委會。如果這期間患者處於發病期,那麼社群就會將患者送入精神病院住院治療。同時還會幫助患者辦理低保,有低保後就可以將患者送入民政下屬的精神專科醫院長期住院療養,這期間除非患者再次出現合法監護人,不然患者可能就要在民政醫院中一直待下去了。

    這樣的結果對於患者來說當然不公平,因為患者也總還是有不發病的時候,甚至有的患者本身就處於緩解期,但就是因為沒有監護人,只能被送入民政醫院。

    如果家中有這樣的患者,多給一些理解吧,畢竟是家人,生活困難可以辦理低保,發病了住院治療也有二次報銷,自己也花不了什麼錢,對於患者而言也有重見天日的機會。誰也不想一直在醫院度過一生吧?精神病人也是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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