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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5A精神家園

    據報道,二十輛車被無辜劃傷車損近三萬元,陳某僅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一緩一,實際上就是監外執行,不用坐牢。嚴格依法來看,恕我直言,量刑畸輕,未能依法體現中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憲法規定:公民有批評、建議、控告權!談不上批評,我們就依法分析,提一下小小建議,畢竟“天下興亡匹夫有責”。

    首先,陳某的罪名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其實際實施的犯罪行為依法不符。故意毀壞財物罪一般與他人有過節,蓄意毀壞財物以圖報復。據報道:本案陳某是喝酒喝醉了 ,加上當時心情煩悶, 用鑰匙亂劃。據實而言,二十輛車沒有一輛跟陳某“有仇”,都好好的安靜的停在那裡,陳某純粹就是酒後煩悶,無事生非,連劃二十輛車,的確任性,實為發洩煩悶之情緒,尋求變態之刺激。根據國家司法解釋: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等,無事生非,實施任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應當就是必須。“故”意毀壞財物罪與“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尋釁滋事罪,雖一字之差,實內涵迥異,不可張冠李戴,舉重若輕,罰不當罪!

    其次,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的起刑點與處罰均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起刑點是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而尋釁滋事罪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就要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作對比,差異立見!也許陳某顏值爆表,但花容月貌並非從輕發落的法定理由。

    酒後犯罪,並不免責,尋求刺激,發洩情緒,接連劃車,竟達二十,車有何辜?遭此屠戮!尋釁滋事,破壞秩序,依法嚴懲,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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