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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680371683309

      商標法中在先權是指依《商標法》並因時間或者程式在先而獲得的、相對於依其他法律或者同樣依《商標法》而獲得的、根植於商標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共同客體的其他權利而言,享受在先保護的權利。

      商標法中在先權可以分為四類,分別為在先申請權、在先使用權、在先註冊權、在先馳名權。

      1.在先申請權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先申請的商標。在先申請人所享有的此種權利即為在先申請權。

      2.在先使用權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同一天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中國現行《商標法》第31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先使用人所享有的上述權利即為在先使用權。此外,中國《商標法實施細則》關於對連續使用到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按使用原則進行保護的規定,也充分體現了這項權利。

      3.在先註冊權

      當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的在後註冊商標與他人的在先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時,該在後註冊商標權與他人的在先註冊商標權發生衝突。在先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自在後註冊商標被核准註冊之日起5年內,對這樣的在後註冊商標權提出爭議,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在先註冊人所享有的此種權利即為在先註冊權。

      4.在先馳名權

      同處一國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公眾熟知的商標先後向國家商標局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的,只要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即可在各自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先後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先被認定的商標權人所享有的此種權利即為在先馳名權。在後被認定的商標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為在後馳名權。這是針對同處一國的情形。另外,基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的規定,可能出現《巴黎公約》的不同成員國會分別先後將本國商標權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在此情況下,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在不同國家之間也會產生在先馳名權與在後馳名權的權利衝突。

  • 2 # 使用者5864399721549

    中國商標法採取的是註冊在先原則,誰先註冊,誰享有商標專用權。

    如想繼續使用該商標,可與商標權利人簽訂許可使用協議,併到商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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