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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pddz2910

    一名老教師無端被人致傷,經鑑定為八級傷廢。當時在場的還有教師的母親和對方的母親。現醫院的鑑定都有,前一段時間法院審理進行的也比較順利,可是春節過後對方卻咬定是對方的母親對此教師進行傷害。所有的工作都要推翻重來,並且法院要求教師找出證人,如果沒有就要判其敗訴。那麼,這名教師的母親可不可以作為證人?依法分析首先,這名教師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該教師的傷情已構成八級傷殘,按照傷情鑑定標準很可能已構成重傷,即使不構成重傷,也會構成輕傷。不管是重傷還是輕傷,都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樣由公安機關進行管轄的話,則公安機關將會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當事人沒有舉證的義務。這樣在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同時,民事賠償部分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次,如果想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是可以的。但在民事訴訟中是由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的。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能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對於證人的資格,法律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點: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並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不受性別、年齡、民族、出身、文化狀況、財產狀況、思想覺悟、表現好壞、社會地位等限制。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是喪失作證資格的相對條件,這些人能不能作為證人,關鍵要看他們對客觀事務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確表達。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案件的當事人由於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不能作為證人。所以教師的母親當然可以作為證人。技巧提示證人證言屬於言詞證據,同實物證據比較,具有生動形象、具體的優點,但在證明力上客觀性較差,容易受到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同時,每個證人的情況不同,在案件事實的感覺能力,記憶能力、表達能力等方面,千差萬別,即使是一個誠實的人提供的情況,也可能有失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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