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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布萊恩盧

    1。住宅小區停車位,分地上與地下兩種,地上停車位,不存在太多爭議,是全體業主共有。

    比較複雜的是地下停車場。一種情況是,地下停車場為單獨規劃,開發商單獨繳納土地出讓金及其他稅費,這樣的地下設施其產權應屬於開發商。還有一種情況,是地下停車場在小區專案整體規劃之內,土地出讓金及其他稅費已公攤在商品房價格之中,那麼開發商就不能享有全部產權。

    再有,有些小區的地下停車場其實是人防設施,其產權屬於國家。但對於使用權、租賃收益的歸屬,儘管相關法規規定,投資者擁有使用權、受益權,但是小區的地下人防設施其投資人是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目前也存在一些爭議。

    然而,指望一部地方條例來明確利益各方爭議不休,且國家法律法規都未予明確的問題,並不現實。我以為,對於這些涉及各方切身利益的問題,地方物業條例宜更多地作出利益紛爭化解機制的規定,比如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以及政府部門對相關資訊的公開義務。先弄清地下車庫是否單獨規劃、土地出讓金是誰交的。

    規定爭議問題的協商機制則更重要,不管是“公理”還是“婆理”,只要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協商過程合法,爭議的問題就好解決,因強勢弱勢碰撞出的矛盾,或可以減少和避免。

  • 2 # 高興時痛飲

    一、如果車位是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一手及二手車位產權的辦證程式跟辦理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一樣。車位的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其期限是無限長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長。二、如果沒有產權證,那麼,車位出售是不被允許的。如果開發商把沒有產權證或者預售許可證的車位賣給購房者,那麼,購房者較後拿到的只是一份合同,而不是權屬證書。這是種交易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三、有的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築,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現行小區規劃相關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沒有出售的權利。所以由人防工程改造成的車庫收益歸屬於全體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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