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定罪應依一罪論處,數罪併罰是法定的,牽連關係並不是數罪併罰必備的。 1、選擇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複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2、選擇罪名大致包括三種:一是物件選擇,即罪名中包括多種物件。二是行為選擇,即罪名中包括多種行為。三是行為與物件同時選擇,即罪名中包括多種行為與多種物件。 3、對於選擇罪名應否並罰,可以援引同種數罪是否並罰的理論來說明。同種數罪是指行為人數個犯罪行為均單獨成罪但性質相同、罪名相同的數罪。同種數罪是同質之罪。正基於歸屬同質之罪且適用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原因,同種數罪原則上無須並罰,只須在足以使實際處罰結果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範圍內作為一罪從重處罰。與此相似,制約選擇罪名應否並罰的關鍵是罪刑相適應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不實行數罪併罰也能做到罪刑相適應,那就無需實行數罪併罰。 4、由於選擇性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構成具體內容,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5、對選擇性罪名定罪應依據犯罪構成理論。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具體的法律標準。它是指依照中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如果刑法規定的各個要件均屬單一的話,則稱之為單一的犯罪構成,但是,如果刑法規定的要件內容可供選擇或互有重疊的叫做擇一構成,如果一個犯罪構成的諸要件中具有一定的選擇範圍,每個選擇事項都是並列的,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選擇範圍內的任何一個事項,都可以構成犯罪。毫無疑問,選擇性罪名就是複雜的犯罪夠成的一種。不論選擇性罪名的行為方式和行為物件有多大的選擇範圍,實際都只是一個犯罪構成。都只能按照一罪處罰。
不可以。定罪應依一罪論處,數罪併罰是法定的,牽連關係並不是數罪併罰必備的。 1、選擇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複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2、選擇罪名大致包括三種:一是物件選擇,即罪名中包括多種物件。二是行為選擇,即罪名中包括多種行為。三是行為與物件同時選擇,即罪名中包括多種行為與多種物件。 3、對於選擇罪名應否並罰,可以援引同種數罪是否並罰的理論來說明。同種數罪是指行為人數個犯罪行為均單獨成罪但性質相同、罪名相同的數罪。同種數罪是同質之罪。正基於歸屬同質之罪且適用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原因,同種數罪原則上無須並罰,只須在足以使實際處罰結果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範圍內作為一罪從重處罰。與此相似,制約選擇罪名應否並罰的關鍵是罪刑相適應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不實行數罪併罰也能做到罪刑相適應,那就無需實行數罪併罰。 4、由於選擇性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構成具體內容,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5、對選擇性罪名定罪應依據犯罪構成理論。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具體的法律標準。它是指依照中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如果刑法規定的各個要件均屬單一的話,則稱之為單一的犯罪構成,但是,如果刑法規定的要件內容可供選擇或互有重疊的叫做擇一構成,如果一個犯罪構成的諸要件中具有一定的選擇範圍,每個選擇事項都是並列的,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選擇範圍內的任何一個事項,都可以構成犯罪。毫無疑問,選擇性罪名就是複雜的犯罪夠成的一種。不論選擇性罪名的行為方式和行為物件有多大的選擇範圍,實際都只是一個犯罪構成。都只能按照一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