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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681776887362

      工傷醫療期內,公司不能解除勞動者的合同。  醫療期結束後,根據工傷鑑定情況,按照國家法規賠付完畢後,如果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給予你經濟補償,而且根據情形不同,有不同的賠付標準:  1、工傷治療後,沒有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司安排你從事原崗位或者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你不能做或不願做的,公司可以支付你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治療後,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司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要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折算為月,給予雙倍賠償,標準為:每滿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雙倍賠償。例如,工作年限為3年,賠償為:月工資*3個月*2倍。  建議你收集好材料,如合同、工資條、工作牌等,然後與公司協商,告訴公司你要續簽合同,並且告知公司你瞭解法規的規定,一般公司會同意續簽的。如果公司執意不續簽,你可以帶著材料到當地勞動仲裁諮詢、起訴,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免費的)  相關的法律條文,你可以參考下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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