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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天學一點法律

      (一)窩藏、包庇的犯罪主體問題 窩藏、包庇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窩藏、包庇犯罪的人的行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獨立構成窩藏、包庇罪,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 犯罪分子在犯了罪以後,往往自行隱避或者毀滅、偽造證據,逃避司法機關的搜查、追捕,雖然說這種行為也必然妨害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活動,其實,犯罪分子的這種行為仍然包括在行為人先行實施的行為所構成的要件之內,不具有單獨評價意義,只有當行為人後續實施的行為不能為先行行為構成的犯罪所包括,才具有重新的評價意義,構成新的犯罪。

      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間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 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犯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共同犯罪的行為人相互窩藏、包庇的,不單獨構成窩藏、包庇罪,而應按共同犯罪處理。

      (二)窩藏、包庇罪的犯罪物件問題 中國現行《刑法》法典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假證明包庇的,——”,這說明,中國刑法規定窩藏、包庇的物件是犯罪的人。既沒有行為人應判刑罰種類及程度的限制,也沒有行為人犯罪性質的限制。這裡,所謂犯罪的人,即包括犯罪後尚未抓獲畏罪潛逃的犯罪人,也包括被逮捕、關押後脫逃的未判決犯和已判決犯。至於他們犯什麼罪,可能判處或已判處什麼刑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時,可以作為窩藏、包庇犯罪的重要情節考慮。作為窩藏、包庇物件的犯罪的人可以分為判決前的犯罪分子和判決後的犯罪分子。判決前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犯罪分子;已被司法機關發現是犯罪分子但司法機關尚未決定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是已決定採取強制措施,但尚未判決而破壞了強制措施後逃跑的。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的物件。判決後的犯罪分子是指判決後應被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因此,雖然經過判決,但不應被執行刑罰的人不是窩藏、包庇罪的物件:被判處免予刑事外分,免除處罰的人;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人;被宣告緩刑且未犯新罪的犯罪分子;被假釋後未犯新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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