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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020153659432

    在工商機關調查期間,轉移、銷燬證據(商品)的。 銷售者雖然能夠提供商品買賣合同、發票、供貨商等,經查證是虛假的。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營者知道銷售的商品是商標侵權商品的,且銷售的產品屬於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問題三:如果案件當事人是生產者怎麼辦?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是針對銷售商銷售侵權商品行為作出的規定。但生產商也可以是銷售者,只要查證生產商生產的商品是為了投入國內市場銷售的,就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如果還查證有銷售記錄的,該生產商就是銷售者,其銷售的商品構成侵權的,按《商標法》第六十條處理。 問題四:當事人的確不知道銷售的是侵權商品,但對已經實施了扣押的商品怎麼辦?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採取扣押措施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侵權,但要給予罰款、沒收的處罰條件是經營者“知道”銷售的是侵權商品。也就是說,能證明銷售的是侵權商品,但不一定承擔被處以罰款、沒收的行政處罰的責任。如果證明經營者的確不知道銷售的是侵權商品,或者沒有證據證明經營者銷售的是侵權商品,且經營者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辦案機關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解除強制措施,並責令停止銷售,同時跟蹤監督經營者對解除強制措施後對商品的處理情況; 該侵權商品的供應商是本地的,繼續調查供應商是否明知;是外地的,通報供貨商所在地工商機關; 告知被侵權人、受害人,可以在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財產)保全措施,由法院採取扣押措施; 採取以上措施的同時留下書面材料,並由對方簽名確認,這樣做可以防止被追究“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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