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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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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徐劍南京
需要區別開發商權利的界限,才能認識是否合法。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一個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
當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全部歸業主,為什麼法律還規定規劃區內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於是開發商利用該法條,將車位、車庫單獨出售,有時其價格高於商品房的本身。
人們產生了疑問,土地使用權完全歸於業主,開發商為什麼有權單獨開發車位、車庫,對此問題,需要透過體系解釋加以澄清。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民法典(注,原物權法同)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地上設立使用權,理論上可以無限升高,因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法對此嚴格限制,如,國家可能規定樓房的高度;地表設立正是業主的主要需要;地下設立也可能受到限制,國家不可能允許向地下無限的開發。
體系解釋土地使用權如果允許開發商對地上、地下、地表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自由約定,可能損害業主、國家利益。我們應當通體體系解釋對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規制。可以認為,地表設立使用權是為了業主的生活、生產服務,當業主取得全部的土地使用權時,地表的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否則,開發商可能利用地表土地使用權,損害業主的利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歸可以歸開發商、業主和國家共有,如防空需要的設施。
土地使用權存在的問題正是對地上,地表、地下的土地使用權功能的錯誤理解,使得開發商的權利膨脹。如,開發商認為地下車位、車庫的使用權所其獨有,可以出售人防車位、車庫;開發商認為,地表使用權與業主共有,在地表開發車位、車庫出售;開發商認為地上使用權歸開發商,業主樓頂的廣告收益歸其所有。
但是透過體系解釋,地面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歸業主共有。
合法,你維不了權,重點是在期那裡,一個小區要是比較大會分幾期開發專案,雖然你們小區名字是一樣的,但是一分期的話,後面期數跟一期的小區沒關係了,你是干涉不到一期小區的事務的,人家怎麼決定你是無權干涉的~你們相同的只是一個小區名而已,甚至名字都有細微的不同,比如說某某小區一區二區或者南區北區,看似一樣但是其實已經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