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地居民(包括深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
(二)十八週歲以上、未滿六十週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週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週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週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週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二、上述情形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三、上述情形第(五)項中“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指的是:
(一)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上載明出生地為香港或澳門。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首次發出日期距申請人出生時已滿七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滿7年後的,期間因各種原因回內地定居一段時間,重返香港或澳門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四)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同時在申請人出生時,父或母也持有澳門治安警察局發出的永久居留證。
一、內地居民(包括深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
(二)十八週歲以上、未滿六十週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週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週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週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週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二、上述情形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三、上述情形第(五)項中“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指的是:
(一)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上載明出生地為香港或澳門。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首次發出日期距申請人出生時已滿七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滿7年後的,期間因各種原因回內地定居一段時間,重返香港或澳門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四)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同時在申請人出生時,父或母也持有澳門治安警察局發出的永久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