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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戀傷5817

    1.資訊披露在理論上有三種方式:(經驗證後正式簽署)、(依規定程式公開刊登或送達)和(向有關部門履行註冊備案手續)。

     2.公司若根據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分別按照國內、國外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對兩份財務報告之間差異的處理及資訊披露應當遵循如下規定: 

    (1)同一管理層對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同一事項不能作出不同的會計估計,因而就同一事項,兩份財務報告不應存在會計估計差異。

    (2)兩份財務報告若存在會計政策上的差異,公司董事會應在關於報告期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分析的部分,對其中的重要差異作出說明,包括披露該差異的性質、原因及影響金額等。

    除非受到不同的股票上市地有關的會計準則或專業慣例不同等特殊因素的限制,同一管理層對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同一事項不應採用不同的備選會計政策。   

    (3)公司應以遵循國內會計準則的財務報告為基準,以其中列示的淨利潤與淨資產為調節物件,編制兩份財務報告的差異調節表,並作為遵循國內會計準則的財務報表的附註予以披露。

    (4)對遵循國內會計準則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註冊會計師,應充分關注兩份財務報告之間的差異調節表以及有關資訊披露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3.向境外投資者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公開披露資訊,如有必要,還應當用英文表述。英譯文字的字義和詞義與中文字有差異時,應以為準。

    4.根據現行要求,資訊披露應同時採用在證監會指定報刊釋出並在指定網站上釋出的網上網下同時進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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