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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痴騎朽翁

    私自簽定的協議沒有經過公證和第三方見證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沒有法律效力不等於沒有解決你們倆家的宅基地糾紛問題。只要你們倆家解決了問題,法律也絕對不會去幹預。

    但必須保證在你們倆家宅基地使用證之內解決糾紛,千萬不要趆界去佔用集體土地。

  • 2 # 未雨綢繆180973058

    雙方自願簽定的協議,具備法律效益。但首先要保證不違法。比如,你兩家宅基地,各自的宅基地證或土地所存檔的檔案中,長、寬各是多少均有標註。你們雙方所籤協議只有與這些證據一致方才有效。。

    現在一方建房,超界與否,應以宅基地證或土地所所留存根為準。如果以這些為證據,丈量出其超界,可要求其改建。

    雙方所籤協議,只有與土地證相一致方才可以作為法律依據。

  • 3 # 三農新觀點

    兩家之間宅基地糾紛私自籤的協議具不具備法律效力?

    農村宅基地是歸農村集體所有,任何個人都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所謂集體所有,就不能私自簽訂協議,宅基地的使用權必須經過依法進行審批。經過主管部門審批後,宅基地才具有使用權,沒有主管部門的審批,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之間簽訂的協議,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一律不準轉讓或買賣。透過個人協商,無論是採用什麼樣的方法得來的宅基地,都是不合法的。那麼農民想要建房該怎麼辦?可以先向村裡提出申請,鄉鎮土地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你的申請和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安排宅基地的利用。農民建房要服從鄉鎮統一規劃,不能你想在哪裡建房就在哪裡建,更不能自己籤個協議,把你的土地讓給我一點,我就可以建房。這一點農民一定要弄清楚。其實農民在村裡居住多年,如果真正需要建房子,正常履行審批手續,是完全可以的,千萬不要擅自胡來。那樣建起來的房子,住著心裡也不踏實。經過依法審批建好的房子,自己願意怎麼住就怎麼住,誰也干涉不著。曾經也見過一些農民,在建房子時因為當時審批的面積不夠大,就擅自與鄰居協商,把鄰居的地方花錢買過來,過幾年鄰居又反悔,結果造成了終身遺憾,年年因為這點土地鬧糾紛。因為是民事糾紛,法律又沒有更好的方法就這點兒小事兒強制割捨哪一方。弄得鄰居不和,自己鬧心。所以奉勸新建房的農民,一定要依法辦事,依法審批宅基地。怎麼審批就怎麼建,不要走私自協商的路子。

  • 4 # 老頭156934080

    答:在農村宅基地糾紛中,如果沒有經過,村委會調解,而自己私字協商合解,鑑定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為什麼?

    (一)因為,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長期使用權。

    (二)村委會代表全村村民,行施宅基地分配權,規劃權。

    (三)村民需要宅地建房子,村民要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經過村委會上報,囯土資源局和城鄉規劃局審批後,村民才可以動工建房子。

    由此可見,農村宅基地,不是私有財產,雙方私下達成宅基地協議,是不合法的,自然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你們雙方如果通過了村委會,按照宅基地法和規劃法,進行了矛盾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並且,蓋上了村委會公章,這個協議就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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