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建立食品進貨臺賬應以追本溯源為目的,因此該制度的規定事項,尤其是臺賬填寫方法、檢驗辦法等都應當以此為核心,做到食品進貨渠道規範,臺賬記載清楚,食品質量有據可查。對於個體食品經營戶,並沒有針對臺帳的處罰措施,但是如果不建立臺帳,在所經營的食品中檢查出問題,例如假冒偽劣產品等,那麼由此個體經營者自己承擔,如果有臺賬,則可以追溯到生產商或者批發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並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絡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影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影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因此,銷售食品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填寫並管理好進貨臺賬;工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管或者日常巡查中,應當注意檢查和督促從事食品銷售的個體工商戶規範建立並嚴格執行食品進貨臺賬制度。
經營者建立食品進貨臺賬應以追本溯源為目的,因此該制度的規定事項,尤其是臺賬填寫方法、檢驗辦法等都應當以此為核心,做到食品進貨渠道規範,臺賬記載清楚,食品質量有據可查。對於個體食品經營戶,並沒有針對臺帳的處罰措施,但是如果不建立臺帳,在所經營的食品中檢查出問題,例如假冒偽劣產品等,那麼由此個體經營者自己承擔,如果有臺賬,則可以追溯到生產商或者批發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並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絡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影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影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因此,銷售食品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填寫並管理好進貨臺賬;工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管或者日常巡查中,應當注意檢查和督促從事食品銷售的個體工商戶規範建立並嚴格執行食品進貨臺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