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犯罪
(一)共犯的分類
1.中國的共犯的分類是結合了兩種標準的結果: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2.教唆犯可能同時是主犯、從犯,但不可能是脅從犯。
3.根據西方國家的分類,共犯分為兩類:正犯和共犯。實行犯被稱為正犯,其他人被稱為(狹義的)共犯。行為人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包括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人的行為、無辜者、不知情者的行為來實行犯罪的被稱為間接正犯。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
1.共同犯罪的成立。這是考查重點。其核心就是刑法第25條:“故意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種考題都是在考察這10個字。它要求:
(1)必須二人(可以是單位)以上——這二人必須都能為該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2)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是對犯同一罪有意思聯絡。
(3)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共同”不是“相同”
2.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況:
(1)過失共同造成同一損害結果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但根據2000年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釋第5條第2款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這是一個例外規定。
(2)故意犯罪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
(3)間接正犯與被利用者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雙方沒有共同故意。
(4)教唆者教唆不能為該行為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時,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因為主體不合格。例如教唆15歲的人盜竊的。
(5)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窩贓、銷贓行為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6)“實行(犯)過限”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實行過限”行為是指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某些共同犯罪人實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範圍的犯罪行為。僅就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性質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7)同時犯不構成共同犯罪。
(8)片面共犯不構成共同犯罪。片面共犯,指對他人犯罪行為暗中進行幫助的行為。
(9)先後實施的相關故意犯罪行為,彼此沒有主觀聯絡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3.共犯的刑事責任應注意的問題:
(1)對於首要分子的定罪、量刑不以其實行行為為限;
(2)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和被強制的情形。
(3)對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的處罰是從輕還是從重的參照物不是對主犯的處罰,而是依據他們各自的犯罪情節。對從犯、脅從犯是必減原則。對於教唆犯,則是一種必須從重,一種可以從輕或減輕。
4.注意2005年輔導用書中在“共同犯罪”中增加了“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包括“共同犯罪與身份”、“共同犯罪的認識錯誤”、“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
5.共犯的犯罪形態:
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認定共犯的犯罪形態應當掌握以下幾點:
(1)共犯的犯罪行為是一個整體,無論某共犯實際實施的是犯罪的實行行為還是預備行為,其犯罪階段都取決於整個犯罪實際到達的階段。
(2)如果只有部分共犯主動停止犯罪的,這些主動停止犯罪的人只有有效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繼續犯罪或防止犯罪既遂結果發生,才成立犯罪中止。如果這些共犯沒能阻止整個犯罪的繼續進行,則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共犯的中止只及於自己。其他人或成立預備或成立未遂。
(4)不存在部分共犯人中止,部分共犯人既遂的犯罪形態。因為共犯要成立中止必須有效阻止整個犯罪既遂。如果整個犯罪既遂了,這些主動停止的共犯也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共同犯罪
(一)共犯的分類
1.中國的共犯的分類是結合了兩種標準的結果: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2.教唆犯可能同時是主犯、從犯,但不可能是脅從犯。
3.根據西方國家的分類,共犯分為兩類:正犯和共犯。實行犯被稱為正犯,其他人被稱為(狹義的)共犯。行為人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包括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人的行為、無辜者、不知情者的行為來實行犯罪的被稱為間接正犯。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
1.共同犯罪的成立。這是考查重點。其核心就是刑法第25條:“故意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種考題都是在考察這10個字。它要求:
(1)必須二人(可以是單位)以上——這二人必須都能為該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2)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是對犯同一罪有意思聯絡。
(3)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共同”不是“相同”
2.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況:
(1)過失共同造成同一損害結果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但根據2000年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釋第5條第2款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這是一個例外規定。
(2)故意犯罪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
(3)間接正犯與被利用者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雙方沒有共同故意。
(4)教唆者教唆不能為該行為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時,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因為主體不合格。例如教唆15歲的人盜竊的。
(5)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窩贓、銷贓行為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6)“實行(犯)過限”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實行過限”行為是指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某些共同犯罪人實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範圍的犯罪行為。僅就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性質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7)同時犯不構成共同犯罪。
(8)片面共犯不構成共同犯罪。片面共犯,指對他人犯罪行為暗中進行幫助的行為。
(9)先後實施的相關故意犯罪行為,彼此沒有主觀聯絡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3.共犯的刑事責任應注意的問題:
(1)對於首要分子的定罪、量刑不以其實行行為為限;
(2)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和被強制的情形。
(3)對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的處罰是從輕還是從重的參照物不是對主犯的處罰,而是依據他們各自的犯罪情節。對從犯、脅從犯是必減原則。對於教唆犯,則是一種必須從重,一種可以從輕或減輕。
4.注意2005年輔導用書中在“共同犯罪”中增加了“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包括“共同犯罪與身份”、“共同犯罪的認識錯誤”、“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
5.共犯的犯罪形態:
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認定共犯的犯罪形態應當掌握以下幾點:
(1)共犯的犯罪行為是一個整體,無論某共犯實際實施的是犯罪的實行行為還是預備行為,其犯罪階段都取決於整個犯罪實際到達的階段。
(2)如果只有部分共犯主動停止犯罪的,這些主動停止犯罪的人只有有效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繼續犯罪或防止犯罪既遂結果發生,才成立犯罪中止。如果這些共犯沒能阻止整個犯罪的繼續進行,則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共犯的中止只及於自己。其他人或成立預備或成立未遂。
(4)不存在部分共犯人中止,部分共犯人既遂的犯罪形態。因為共犯要成立中止必須有效阻止整個犯罪既遂。如果整個犯罪既遂了,這些主動停止的共犯也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