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輪椅可以使用其輪椅至客艙門,到了飛機上應該使用機上輪椅。
《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十九條 承運人、機場和機場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為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免費提供登機、離機所需要的移動輔助裝置,包括但不限於航站樓內、登機口至遠機位的無障礙電動車、擺渡車以及在機場及登機、離機時使用的輪椅、機上專用窄型輪椅。
第二十條 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託運其輪椅的,可使用機場的輪椅。
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願意在機場使用自己輪椅的,可使用其輪椅至客艙門。
第二十一條 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在地面輪椅、登機輪椅或其他裝置上不能獨立移動的,承運人、機場和機場地面服務代理人按各自責任不得使其無人照看超過30分鐘。
第三十六條 電動輪椅應託運,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託運電動輪椅,應在普通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截止前2小時交運,並符合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承運人應在客艙內提供由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要求的,或承運人提供時其接受的下列服務:
(一)協助移動到座位或從座位離開;
(二)協助做就餐準備,例如開啟包裝、識別食品及食品擺放位置;
(三)協助使用機上輪椅往返衛生間;
(四)協助有部分行走能力的殘疾人往返衛生間;
(五)協助放置和取回隨身攜帶物品,包括在客艙存放的助殘裝置。
坐輪椅可以使用其輪椅至客艙門,到了飛機上應該使用機上輪椅。
《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十九條 承運人、機場和機場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為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免費提供登機、離機所需要的移動輔助裝置,包括但不限於航站樓內、登機口至遠機位的無障礙電動車、擺渡車以及在機場及登機、離機時使用的輪椅、機上專用窄型輪椅。
第二十條 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託運其輪椅的,可使用機場的輪椅。
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願意在機場使用自己輪椅的,可使用其輪椅至客艙門。
第二十一條 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在地面輪椅、登機輪椅或其他裝置上不能獨立移動的,承運人、機場和機場地面服務代理人按各自責任不得使其無人照看超過30分鐘。
第三十六條 電動輪椅應託運,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託運電動輪椅,應在普通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截止前2小時交運,並符合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相關規定。
《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四十五條 承運人應在客艙內提供由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要求的,或承運人提供時其接受的下列服務:
(一)協助移動到座位或從座位離開;
(二)協助做就餐準備,例如開啟包裝、識別食品及食品擺放位置;
(三)協助使用機上輪椅往返衛生間;
(四)協助有部分行走能力的殘疾人往返衛生間;
(五)協助放置和取回隨身攜帶物品,包括在客艙存放的助殘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