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根本的不同在於福費廷一般只適用於信用證項下經有關銀行承兌或保付後辦理;保理則適用於非證業務。
2、福費廷通常可按承兌付款金額,扣除融資利息後,全額得到融資;一般銀行在辦理保理時通常按應收帳款的80%融資。
3、在操作過程中,辦理福費廷的銀行一般應對承兌銀行進行評估,對其風險情況形成代理行額度,在承兌行有額度且額度足夠的情況下,才接受出口商辦理福費廷的申請,否則只能將尋求將該筆福費廷轉賣給其他銀行,在有些情況下,甚至會出現賣不出去的情況,導致福費廷業務無法進行;保理則需要對進口商的資信進行評估,依賴於進口保理商對進口商的評估,得出一個風險擔保額度,並對初步評估的額度及相關保理費用通過出口保理商通過出口商,如出口商認為可行正式確認後,即可開始在出貨後辦理保理如果進口保理商認為進口商資信情況不佳,對其評估的額度太低或根本不願進行保理,則保理無法進行。
4、除非出現出口商的欺詐行為,否則福費廷項下承兌行必須到期付款,票據的買入行也不能向出口商追索,且一般認為為維護票據的無因性及可流通性特點,即使出現出口商的欺詐行為,承兌行亦應在先向買入福費廷項下票據的銀行付款,而後再另行主張自己的權利;保理項下,由於保理商受讓的債權應是無瑕疵的,即使出口商並非有意欺詐,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違約行為,甚至是由於在以往業務中存在糾紛,進口商提出索賠或其它異議,則保理業務中中止,且保理商有權要求出口商進行債權的反轉讓。
5、在出現糾紛的時候,福費廷項下承兌行亦應在先向買入福費廷項下票據的銀行付款,而後再另行主張自己的權利,單純在福費廷項下的糾紛集中在銀行與銀行間,票據業務關係較為明確;保理項下則較複雜,常因進出口雙方的貿易合作不佳而出現糾紛,進出口雙方可以自行談判、仲裁或訴訟,新在基礎上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或確認過錯方,保理商再根據新的結果來判斷是否繼續進行保理。
由於保理項下在出現進口商不付款的情況時,常要依賴於進口保理商的催討及交涉,其業務能力及投入程度有時並不理想,個人覺得福費廷更安全些,但遺憾的是很多情況下貿易是以非證形式進行的。
參考資料:
1、最根本的不同在於福費廷一般只適用於信用證項下經有關銀行承兌或保付後辦理;保理則適用於非證業務。
2、福費廷通常可按承兌付款金額,扣除融資利息後,全額得到融資;一般銀行在辦理保理時通常按應收帳款的80%融資。
3、在操作過程中,辦理福費廷的銀行一般應對承兌銀行進行評估,對其風險情況形成代理行額度,在承兌行有額度且額度足夠的情況下,才接受出口商辦理福費廷的申請,否則只能將尋求將該筆福費廷轉賣給其他銀行,在有些情況下,甚至會出現賣不出去的情況,導致福費廷業務無法進行;保理則需要對進口商的資信進行評估,依賴於進口保理商對進口商的評估,得出一個風險擔保額度,並對初步評估的額度及相關保理費用通過出口保理商通過出口商,如出口商認為可行正式確認後,即可開始在出貨後辦理保理如果進口保理商認為進口商資信情況不佳,對其評估的額度太低或根本不願進行保理,則保理無法進行。
4、除非出現出口商的欺詐行為,否則福費廷項下承兌行必須到期付款,票據的買入行也不能向出口商追索,且一般認為為維護票據的無因性及可流通性特點,即使出現出口商的欺詐行為,承兌行亦應在先向買入福費廷項下票據的銀行付款,而後再另行主張自己的權利;保理項下,由於保理商受讓的債權應是無瑕疵的,即使出口商並非有意欺詐,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違約行為,甚至是由於在以往業務中存在糾紛,進口商提出索賠或其它異議,則保理業務中中止,且保理商有權要求出口商進行債權的反轉讓。
5、在出現糾紛的時候,福費廷項下承兌行亦應在先向買入福費廷項下票據的銀行付款,而後再另行主張自己的權利,單純在福費廷項下的糾紛集中在銀行與銀行間,票據業務關係較為明確;保理項下則較複雜,常因進出口雙方的貿易合作不佳而出現糾紛,進出口雙方可以自行談判、仲裁或訴訟,新在基礎上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或確認過錯方,保理商再根據新的結果來判斷是否繼續進行保理。
由於保理項下在出現進口商不付款的情況時,常要依賴於進口保理商的催討及交涉,其業務能力及投入程度有時並不理想,個人覺得福費廷更安全些,但遺憾的是很多情況下貿易是以非證形式進行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