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件
小樊是當地中學的學生。這天上課時,同學小金因為玩手機被值班老師發現,手機被沒收。為此,小金非常不服氣,於是就約了小樊在晚自習後一起溜進辦公室拿回手機。
到了晚自習結束後,兩人見辦公室無人,便從未鎖的窗戶翻進辦公室找手機。碰巧,辦公室外有教師經過,聽見辦公室有窸窸窣窣的聲音,就向打算開門進入檢視。此時在辦公室的小樊兩人,趕緊翻出辦公室外窗,打算在外窗平臺躲避。
不幸的是,小樊在攀爬過程中因緊張墜地,導致身體多處骨折,經鑑定樊某構成七級傷殘。家人為了醫治小樊,花了大量的醫療費用。事後,小樊的家人起訴了學校和小金,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方面對此表示,老師是按照管理規定管理學生,扣押小金的手機,本來就和小樊沒有關係。小樊偷闖入辦公室和翻外牆的行為,本來就是違反學校規定的行為,為此造成的後果,由自身承擔。
對於上述的案例,學校方有沒有責任呢?
即如果教育機構對限制行為能力的學生,沒有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就應當承擔與其相對應的責任;如果教育機構履行了注意義務,並且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就應當認定教育機構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中學生小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是已經具有與其年齡相適用的判斷辨別能力,當小金邀約去取回手機時完全可以拒絕。為此,小樊需要對自身危險行為造成的傷害承擔主要責任。
學校方面,在沒收手機時沒有按照規定及時通知家長,在晚自習學生的監管方面也有疏漏,肅然並不是事件的主要原因,但也應承擔次要責任。
案例事件
小樊是當地中學的學生。這天上課時,同學小金因為玩手機被值班老師發現,手機被沒收。為此,小金非常不服氣,於是就約了小樊在晚自習後一起溜進辦公室拿回手機。
到了晚自習結束後,兩人見辦公室無人,便從未鎖的窗戶翻進辦公室找手機。碰巧,辦公室外有教師經過,聽見辦公室有窸窸窣窣的聲音,就向打算開門進入檢視。此時在辦公室的小樊兩人,趕緊翻出辦公室外窗,打算在外窗平臺躲避。
不幸的是,小樊在攀爬過程中因緊張墜地,導致身體多處骨折,經鑑定樊某構成七級傷殘。家人為了醫治小樊,花了大量的醫療費用。事後,小樊的家人起訴了學校和小金,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方面對此表示,老師是按照管理規定管理學生,扣押小金的手機,本來就和小樊沒有關係。小樊偷闖入辦公室和翻外牆的行為,本來就是違反學校規定的行為,為此造成的後果,由自身承擔。
律師分析對於上述的案例,學校方有沒有責任呢?
即如果教育機構對限制行為能力的學生,沒有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就應當承擔與其相對應的責任;如果教育機構履行了注意義務,並且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就應當認定教育機構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中學生小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是已經具有與其年齡相適用的判斷辨別能力,當小金邀約去取回手機時完全可以拒絕。為此,小樊需要對自身危險行為造成的傷害承擔主要責任。
學校方面,在沒收手機時沒有按照規定及時通知家長,在晚自習學生的監管方面也有疏漏,肅然並不是事件的主要原因,但也應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