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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359046480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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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曉蒽
員工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的,不能作為曠工處理。
員工不能拒絕加班的四種法定情形: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另外由於突發情況等,如員工拒絕加班將對生產經營造成損失的,也不能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經與員工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並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強制勞動者加班,如果職工拒絕加班的,也不應該按曠工處理,這是違反勞動法的做法。
這樣的問題還要問,去面試個屁。加班是給1.5倍薪的,入職簡歷上會簽字同意安排加班的,合情合理合法。 沒有條件可以講,必須加倍,不服從者按公司規定處理,30分鐘內算早退,30分鐘以上算曠工。 不服可以找任何領導,如果誰要維護他,你就說以後加倍的事你去安排,或者說沒有完成生產任務他來負責。 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這是一個生產管理者的最低底線,沒有人可以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