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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的車位貴嗎?你認為小區車位的權益應該屬於業主還是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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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嘶辰後山人

    肯定是屬於業主,業主公攤面積包括就是小區內所用共有用地,物業只有被業主授予了管理的權利,那物業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是應該的可是主要收到的費用還是要返回到業主基金賬戶。

  • 2 # 未央1402

    那首先要看車位是否有產權的,如果有產權的,就和房子一樣屬於開發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出售出租或者贈與,如果是沒有產權的,所有權是屬於全體業主,物業只是代為接管,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 3 # 前進的小程

    我就不明白了,物業是為業主服務的,拿著業主的工資,服務不咋地,轉想著從業主哪撈錢,還有沒有天理,物業在中國如此可笑

  • 4 # 米朋1

    大家怎麼認為都沒有用,國家要出臺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物業服務公司就是小區業主的服務員,物業服務公司沒有在小區劃線收費的權利!

  • 5 # 幸有霖汐

    小區車位收益,法律法規認定屬業主所有,跟物業公司沒有關係。

    這裡的業主,包括了有車位產權的開發商。小區車位分為地上和地下兩種。地上的,歸全體業主;地下的,如果未計入小區公攤,單獨計算,房管局確認能夠出售的,歸開發商,否則,歸全體業主。開發商可以將房屋出租出售。

    同時,法律也規定,業委會委託物業管理車位,物業可以在停車費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而大部分應交入小區公共維修基金帳戶,歸全體業主所有。

    但在實際工作中,物業基本將所有停車費獨吞,真正能讓業主收到停車費的小區少的很。

  • 6 # 運城遊俠

    政府只是攛掇著讓人民買房,掙不少錢,可是買了房以後各種問題就沒人關管了,買車也是同樣的,買了以後誰管你在哪停車?油價高低?保險高低?限行?總之任何地方的政府部門都能從房子,車子,上學上剝削很多資金

  • 7 # 東友律師團

    小區業主與開發商之間就車位的糾紛愈演愈烈,那麼小區車位到底屬於誰呢?

    一、小區裡面的車位一般分為三種:

    1.地上車位;2.地下車位;3.人防車位

    二、車位的產權及管理權

    1.地上車位

    小區地上車位如果屬於建設規劃內的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商,但是開發商應優先滿足業主的使用需要,業主支付車位相應對價(無論是租還是買都是由開發商決定的),當然如果開發商購房附贈車位,那麼該車位不論產權還是管理權都屬於業主所有。管理權也歸開發商,開發商可以委託物業進行管理(小區前期物業一般附屬於開發商)。

    小區地上車位如果屬於建設規劃外的車位,佔用小區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產權歸業主共有,管理權也歸業主共有,但其實這樣改造的車位並沒有經過相關土地規劃部門的審批,屬於違法建造的車位。

    2.地下車位

    小區地下車位從本質上來說與地上車位沒有區別,只是由於地下車位存在特殊性(購買土地時按照面積支付,建造地下車位影響了土地使用“體積”),導致開發商可能無法獲得產權證。

    3.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屬於一種特殊車位,是在建設小區時,為符合城市人防工程所修建的車位,產權屬於國家,管理權一般交由開發商,雖然屬於城市人防工程的一部分,但在非戰時鼓勵資源利用,所以開發商可以進行租賃

  • 8 # 使用者8254672074803

    小區內一切都屬於業主的,與物業沒半毛錢關係,業委會不聘物業它就巻鋪蓋走人。事情就這麼簡單,《物權法》已講得很清楚。

  • 9 # 四點觀察

    車位有幾種性質: 1、有產權的,就是開發商透過正式渠道,該審批該報建的都有了,相當於房子了,這種和房子一樣,買賣的是產權; 2、人防工程改造的車位車庫,這種車位沒有產權,或者說產權屬於國家,戰時由國家統一呼叫,但非戰時,開發商是有使用權的,同時也可以轉讓使用權或者租賃使用權,這種車位買賣只能買賣使用權; 3、車位面積或者建造成本算到業主公攤或者買房款裡了,這種車位屬於業主共同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但物業可以收取管理費統一管理,當然業主委員會也可以拒絕,一般地上停車位都是這種。 第3種車位最好不要買,因為屬於業主共同所有,一旦業主主張奪回,就沒你什麼事了,你的錢只能找開發商或物業要,難度太大。 第1、2種車位就使用而言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產權問題沒什麼影響,畢竟你是買來用的,就算是第2種,只要期限沒問題你就可以一直用下去,除非發生戰爭,以後想賣也可以直接賣,還是賣使用權,不受影響的,另外,大部分地下車位都是人防工程改造,所以不用擔心。

  • 10 # 晉綏老區人民歡迎你

    小區地面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物業不能收費。

    小區停車位及其收益屬於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項,業主大會可以決定對停車位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物權法》實施前,地面停車位的歸屬法律沒有明確界定,本屬於業主的地面停車位大多被開發出售獲利。

    《物權法》第四十七條對小區停車位歸屬有了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擴充套件資料:

    若小區停車位屬於小區公有部分佔用所建,則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費用需要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否則物業企業無權收取費用。但小區停車費不能超過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物業服務費最高限。業主可在房管、建設規劃等部門調取開發商的規劃許可證等,用以判斷爭議小區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小區停車位是否應當收費,關鍵在於該停車位是否屬於規劃範圍內,對於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屬於開發商所有;佔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於停車的車位,則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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