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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真正鱷魚不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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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葉飄刀
意外死亡
首先,張三與李四兩個人簽字畫押的誓言不能作為直接證據,法律講究人證物證,這個最多隻能算是旁證,不能算是直接證據,比如我說我要弄死你,哪怕你錄音了,也不能作為證據。要確認殺人,要有直接的證據。比如殺人的時候的指紋,DNA,影片證據。所以這個不能作為判定對方有罪的證據。
其次,因為有影片的緣故,這個誰的狗贏了就很明顯了,因為有影片作為證明啊。所以贏了的就是李四的狗,影片的證明,這個看得很清楚。李四被自己的狗咬死了,那麼他就是意外死亡。李四沒有指揮狗咬死自己,所以他不是自殺。不是別人用什麼辦法控制了他的狗,咬死他,所以也不是他殺。這個只能是意外死亡。
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兩者狗打架是為了殺死對方,這個只是狗打架而已。李四的死不但其他人沒有罪,而且還得賠張三的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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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掌握全部案情,張三有罪,殺人未遂——致李四死亡不是他的狗,李四的狗發狂非他所能預料,所以不構成即遂。李四也有同類罪名,因其死亡不予追究。
張三的影片及字據作為證據效力不大,因為他可辯稱系酒後狂言,不足以定罪。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對狗進行了以李四為攻擊目標的訓練——同夥口供不夠,因為不能排除構陷,必須有影片或真實現場文字記錄。
但因張三不能有效管理危險寵物,對不特定人群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危害公共安全罪名逃不掉。牢飯還得吃——李四同罪,已死不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