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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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廣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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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月光沙丘
一般來說不會當庭釋放,要承辦法官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看守所辦理釋放的相關手續,看守所才會放人,但一般宣判當天釋放手續就會辦完,當天人就可以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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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聊法人
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前期取保候審,之後判決緩刑的;一種是前期羈押,再判決緩刑的。
前一種情況,取保候審,人本來就在外面,判決後再羈押再釋放,多此一舉,所以大都當庭釋放。
後一種情況,判決後一般都會押回看守所,與看守所辦理交接手續後,由看守所那邊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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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深老馬
一,已經取保的,判緩刑,直接執行。不用進去。
二,在看守所羈押的,判緩刑後,先辦取保出來,然後判決生效後執行緩刑。
刑事案件一審判處緩刑的,是不會當庭放人的。
理由就是,緩刑判決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實踐當中,一般在上訴期內過去幾天後,法庭會通知家屬,去看守所接人,也不等到上訴期結束(這樣的我也辦理過,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我曾經在海淀區法院辦理過一起替考案件,法庭當庭判處被告人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判決後的第三天,法官主動聯絡我,要求我去給被告人做擔保人,他要給被告人辦理取保候審,因為上訴期沒有到,判決沒有生效,不方便放人。他說他只能採取這個辦法。
我回頭找被告人的家屬,她的家屬都在外地,我只得為她擔任保證人。
到法院後,我在文書上簽字即可。也沒有單獨提交取保候審的申請書。
簽字的第二天,法官就通知被告人的家屬去海淀區看守所接人了。
上訴期沒到,就放人似有不妥。如果出現被告人隱瞞其他罪行的,就會有麻煩。
為其辦理取保候審,讓其先走出看守所,是個辦法。我記得當時取保的時間還是一年的期限。我說能不能把時間定的短些,法官還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