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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廣東興功律所

    原承租人一般在經濟上處於弱勢地位,因為一旦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極有可能出租人因為擁有重新選擇新承租人的權利,而使原承租人喪失繼續承租該房屋的機會,對於原承租人來說無疑是增加了搬遷、重新安置的成本,也可能使原承租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生活的穩定性。

    但是目前中國法律未明確規定優先承租權,因為租賃關係在現實生活相當複雜,對租賃糾紛中的哪些糾紛賦予承租人優先承租權,怎樣賦予承租人優先承租權不好掌握,很容易侵犯出租人的權益、限制了出租人行使處分權。

    要知道,優先承租權是在租賃關係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續簽租賃合同時,對原租賃物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權。

    優先承租權並不是一項法定權利,優先承租權可以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進行約定,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不能對抗已經實際承租的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未在合同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通知原承租人續租就將房屋另行出租給他人,原承租人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直接適用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的,法院是不予支援的。不過,原承租人可依據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損失等相應違約責任的。

    而且承租人行使優先承租權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1、只能由原承租人行使。

    2、原租賃合同期滿後出租人繼續出租租賃物。如果出租人出於自用,在承租人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後,無再行出租的意思,承租人無法主張優先承租權。

    3、必須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包括租賃價格、租金支付方式、租賃期限、房屋用途、環境汙染狀況、承租人經濟實力、承租人信譽、承租人的經營業績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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