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內容是:(1)絕對禁止適用類推,但是不禁止擴大解釋,把刑法的明文規定作為定罪的唯一根據。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透過類推或者類推解釋以犯罪論處。(2)絕對禁止適用習慣法,把成文法作為刑法的唯一淵源。對於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允許透過適用習慣法定罪。(3)絕對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從舊原則作為解決刑法溯及力問題的唯一原則。對於行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行為後頒行的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絕對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罰的名稱、種類和幅度,都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並且刑期必須是絕對確定的,既不允許存在絕對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許規定相對的不定期刑。擴充套件資料:中青報:以罪刑法定原則 消除金融創新的束縛12月17日,《檢察日報》發表文章稱,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金融領域案件時,既要依法持續加大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也要堅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慎重對待金融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正確區分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依法保護創新發展。所謂罪刑法定原則,基本含義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指導下,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作為中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在於讓公民清楚地知道,什麼事情能做,什麼事情不能做。各級檢察機關嚴格堅持這一原則,有助於防止司法權在金融領域遭到濫用,也有助於釐清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的邊界,讓金融工作者做到“心中有數”,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消除對金融創新的束縛。刑法在法律懲罰中處於最嚴厲的頂層,輕則使得受罰人失去人身自由,重則可能永遠剝奪生命。古今中外都對刑罰持審慎態度。中國著名法學家陳興良甚至將其比喻成“不得已的惡”。他曾經說過:“刑法是一種不得已的惡,用之得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害。因此,對於刑法之可能的擴張和濫用,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不得已的惡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之所以要在金融領域專門對各級檢察院強調罪刑法定原則,是因為當前金融創新活動頻繁、領域廣泛,專業性很強。這一領域的法律政策規定較為複雜,同時又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在罪與非罪的問題上,引發了廣泛爭議。而司法機關也常常進退失據,錯抓不該抓的人或錯放不該放的人的情況都時有發生。這兩年來,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司法審判中,對於相同的情況,有的定了罪,有的沒定罪;有的被認為是經濟糾紛、民事糾紛,有的卻被視為刑事犯罪。這種現象無疑影響了司法公正,也抑制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對國家經濟造成了負面影響,理應得到改變。當然,保護金融創新,決不等於放任金融犯罪。要兼顧兩者,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依法保護創新發展,最好的辦法就是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透過類推或者類推解釋以犯罪論處。與此同時,也要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對於行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行為後頒行的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外,也要杜絕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罰的名稱、種類和幅度,都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法律的邊界如果太過模糊,只會讓公民無所適從,而在金融領域,必然會遏制創新與發展。罪刑法定原則可以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之間劃出一條涇渭分明的“紅線”,這是公民與司法機關都必須共同恪守的法律契約。唯有如此,才能實現司法公正與經濟發展的共贏。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中青報:以罪刑法定原則 消除金融創新的束縛
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內容是:(1)絕對禁止適用類推,但是不禁止擴大解釋,把刑法的明文規定作為定罪的唯一根據。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透過類推或者類推解釋以犯罪論處。(2)絕對禁止適用習慣法,把成文法作為刑法的唯一淵源。對於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允許透過適用習慣法定罪。(3)絕對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從舊原則作為解決刑法溯及力問題的唯一原則。對於行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行為後頒行的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絕對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罰的名稱、種類和幅度,都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並且刑期必須是絕對確定的,既不允許存在絕對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許規定相對的不定期刑。擴充套件資料:中青報:以罪刑法定原則 消除金融創新的束縛12月17日,《檢察日報》發表文章稱,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金融領域案件時,既要依法持續加大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也要堅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慎重對待金融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正確區分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依法保護創新發展。所謂罪刑法定原則,基本含義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指導下,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作為中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在於讓公民清楚地知道,什麼事情能做,什麼事情不能做。各級檢察機關嚴格堅持這一原則,有助於防止司法權在金融領域遭到濫用,也有助於釐清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的邊界,讓金融工作者做到“心中有數”,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消除對金融創新的束縛。刑法在法律懲罰中處於最嚴厲的頂層,輕則使得受罰人失去人身自由,重則可能永遠剝奪生命。古今中外都對刑罰持審慎態度。中國著名法學家陳興良甚至將其比喻成“不得已的惡”。他曾經說過:“刑法是一種不得已的惡,用之得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害。因此,對於刑法之可能的擴張和濫用,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不得已的惡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之所以要在金融領域專門對各級檢察院強調罪刑法定原則,是因為當前金融創新活動頻繁、領域廣泛,專業性很強。這一領域的法律政策規定較為複雜,同時又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在罪與非罪的問題上,引發了廣泛爭議。而司法機關也常常進退失據,錯抓不該抓的人或錯放不該放的人的情況都時有發生。這兩年來,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司法審判中,對於相同的情況,有的定了罪,有的沒定罪;有的被認為是經濟糾紛、民事糾紛,有的卻被視為刑事犯罪。這種現象無疑影響了司法公正,也抑制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對國家經濟造成了負面影響,理應得到改變。當然,保護金融創新,決不等於放任金融犯罪。要兼顧兩者,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依法保護創新發展,最好的辦法就是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透過類推或者類推解釋以犯罪論處。與此同時,也要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對於行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行為後頒行的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外,也要杜絕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罰的名稱、種類和幅度,都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法律的邊界如果太過模糊,只會讓公民無所適從,而在金融領域,必然會遏制創新與發展。罪刑法定原則可以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之間劃出一條涇渭分明的“紅線”,這是公民與司法機關都必須共同恪守的法律契約。唯有如此,才能實現司法公正與經濟發展的共贏。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中青報:以罪刑法定原則 消除金融創新的束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