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7424076759961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分析

    (一)市場失靈是證券監管的直接原因

    1、證券市場的公共產品性

    一個穩定、公平和有效的證券體系帶來的利益對整個社會經濟而言具有明顯的公共產品特性,它無法排除某一部分人享有此利益,而且增加一個人享用這種利益也不影響其生產成本。這樣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搭便車”現象,即人們樂於享受公共產品帶來的好處,但缺乏有效的激勵為公共產品的提供和維護作出貢獻。在證券市場上,一方面,所有擁有企業股票的投資者都是企業的股東,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對企業經營的監督就成了股東之間的公共產品。於是,“搭便車”的行為成為小股東共享企業利益的方式,個別大股東對企業監督成本獨自負擔。1另一方方面,證券經營機構中介的監督,同樣也屬於公共產品,於是中小股東由於自身實力有限,無法獲取高效的交易資訊,便跟隨機構投資者獲取資訊。而大股東為追尋自身最大利益,透過特殊方式獨佔資訊,從而擺脫中小投資者的追隨,他們之間產生的矛盾與問題使市場機制產生停滯不前的狀況,配置資源的作用受到很到影響。

    2、證券市場的壟斷性競爭。證券市場從設立之初就存在著行業壁壘。從第一家證券交易所的成立,再到20世紀金融全面監管時期,再到後來的金融放松管制時期,進入證券市場的都是有相當實力的經濟體,包括政府、金融機構、大型跨國公司等,對證券市場主體的准入限制相當嚴格。在此種情形下,當幾個經濟體要保持其獨佔地位,對市場和價格有決定性的影響力時,必然會產生共謀商定壟斷價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嚴重破壞了市場根據經濟規律配置資源的功能,損害了其他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利益,壟斷對整個經濟的破壞性影響是非常嚴重的。2

    3、證券市場的資訊不對稱性。

    及時有效的市場資訊是投資者作出合理、正確判斷的前提和根據。由於前述證券市場的特徵,交易主體在獲取資訊方面存在明顯的不對稱。這表現為資訊數量的不完全、資訊質量的不等同以及資訊傳播的不充分,如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之間,上市公司披露資訊不及時,不準確等都會導致資訊的不對稱,由此產生不正當的競爭,壟斷主體控制支配證券市場的執行。

    (二)證券市場本身的高風險性需要證券監管

    證券市場不穩定性不但會引起投資者的利益波動,更會導致經濟波動影響社會穩定。其高風險性表現在:

    1、證券行業本身就是高風險行業,高收益吸引眾多的投資者,不可避免的產生投機行為。這主要體現在交易主體的道德風險,即證券發行人與證券投資者之間、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存在的明顯的資訊不對稱,大股東利用市場資訊的優勢進行投機的可能性更大。系統性風險,即證券價格的漲落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同真實的經濟發展狀況之間呈現矛盾的運動關係,是證券市場特有的內生的不穩定性。經營機構的經營風險方面,證券商本身也存在巨大的經營風險。過度的投機易造成證券市場的扭曲,出現價格訊號失真,資訊失靈,抑制資源的有效配置。

    2、證券市場容易被少數機構投資者操控,如前所述證券市場本身的特徵,不難看出證券市場被少數人操控的可能性,少數人利用預先獲得的資訊進行操縱市場的行為或者內幕交易,從中牟取不合法利益,更

    加大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投資成本和風險。同時,證券市場不同於傳統市場的實物化,其虛擬化更加大了本身的風險。巨大的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動,迅速完成的交易速度本身就蘊藏著巨大的風險。因此,證券市場的自身特性亟需監管措施來規範證券市場的執行。

    二、中國證券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2、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法律制度制定的層次效力低,實際操作不規範。近年來,中國的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形成以《證券法》為主的包括相關法規、規章、自律規則等層次的法律體系。但由於關於證券市場的立法起步較晚,法律條文規範不夠完善,影響了監管的力度。該法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不規範的地方,缺乏具體的操作程式,操作性差。大量的條文只是制止性條款和審批程式的規定,無明確的法律責任和實施規定,使得在追究法律責任時難於具體操作,影響了監管的力度。另外,《證券法》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中,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涉及民事賠償責任條款的規定微乎其微。這種忽略證券投資交易關係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以及對私權侵害救濟規定的不完備,將導致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較輕,使監管力度呈現弱效化。4

    3、證券市場的監管過度依賴政府,自律性監管薄弱。證券市場的自律監管是中國證券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監管的有益補充。中國目前的自律監管體系主要由三方面組成,即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和各種證券參與機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逐步得到重視,但整體而言,自律管理機制和職能沒有真正到位。5如中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應該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而據統計加入協會的證券公司僅120餘家,自律約束機制無法實現。在主體資格上,自律管理組織缺乏獨立性,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低,服從於證監會的領導。自律監管和政府監管的職責分工和監管機制尚未理順,自律監管機構和政府監管的權力邊界還未理順,存在監管的交叉或者缺位,使自律監管職能發揮不健全,監管薄弱。6

    中國與其他國家在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上具有同一性,即保護投資者利益,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功能,降低系統風險,促進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證券監管勢在必行。針對中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要透過完善政府監管機構的地位,完善證券市場法規,充分發揮證券自律監管組織的作用,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和證券完善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五臺山有哪些著名的經典景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