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條 〔材料稽核〕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擴充套件資料:〔專家抽取〕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按規定、分科別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職工傷情相吻合的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現場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按時到現場參加鑑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人員應當對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委託檢查〕因鑑定工作需要,專家組認為應當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專家意見〕鑑定時,專家組依據鑑定標準和職工的傷殘情況,結合醫療診斷情況提出鑑定意見。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參加鑑定的專家應當都在專家鑑定意見表上籤署意見。〔鑑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並製作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載明下列事項:(一)職工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二)傷情介紹;(三)作出鑑定的依據;(四)鑑定結論。〔結論送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職工或者其提出申請的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送達時間最長不超過20日。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條 〔材料稽核〕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擴充套件資料:〔專家抽取〕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按規定、分科別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職工傷情相吻合的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現場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按時到現場參加鑑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人員應當對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委託檢查〕因鑑定工作需要,專家組認為應當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專家意見〕鑑定時,專家組依據鑑定標準和職工的傷殘情況,結合醫療診斷情況提出鑑定意見。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參加鑑定的專家應當都在專家鑑定意見表上籤署意見。〔鑑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並製作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載明下列事項:(一)職工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二)傷情介紹;(三)作出鑑定的依據;(四)鑑定結論。〔結論送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職工或者其提出申請的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送達時間最長不超過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