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並首先使用第一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最後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
第一層次輸入值是在計量日能夠取得的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活躍市場,是指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量和交易頻率足以持續提供定價資訊的市場。
第二層次輸入值是除第一層次輸入值外相關資產或負債直接或間接可觀察的輸入值。
第三層次輸入值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不可觀察輸入值。
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由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的輸入值所屬的最低層次決定。企業應當在考慮相關資產或負債特徵的基礎上判斷所使用的輸入值是否重要。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取決於估值技術的輸入值,而不是估值技術本身。
第二十五條 第一層次輸入值為公允價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證據。在所有情況下,企業只要能夠獲得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就應當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企業持有大量類似但不相同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或負債,這些資產或負債存在活躍市場報價,但難以獲得每項資產或負債在計量日單獨的定價資訊。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採用不單純依賴報價的其他估值模型。
(二)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如因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等導致活躍市場的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的公允價值。
(三)本準則第三十四條(二)所述情況。
企業因上述情況對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進行調整的,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應當劃分為較低層次。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在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時,應當根據該資產或負債的特徵,對第二層次輸入值進行調整。這些特徵包括資產狀況或所在位置、輸入值與類似資產或負債的相關程度(包括本準則第三十四條(二)規定的因素)、可觀察輸入值所在市場的交易量和活躍程度等。
對於具有合同期限等具體期限的相關資產或負債,第二層次輸入值應當在幾乎整個期限內是可觀察的。
第二層次輸入值包括:
(一)活躍市場中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
(二)非活躍市場中相同或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
(三)除報價以外的其他可觀察輸入值,包括在正常報價間隔期間可觀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線、隱含波動率和信用利差等;
企業使用重要的不可觀察輸入值對第二層次輸入值進行調整,且該調整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是重要的,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應當劃分為第三層次。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只有在相關資產或負債不存在市場活動或者市場活動很少導致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無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即不可觀察輸入值。不可觀察輸入值應當反映市場參與者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使用的假設,包括有關風險的假設,如特定估值技術的固有風險和估值技術輸入值的固有風險等。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確定不可觀察輸入值時,應當使用在當前情況下可合理取得的最佳資訊,包括所有可合理取得的市場參與者假設。
企業可以使用內部資料作為不可觀察輸入值,但如果有證據表明其他市場參與者將使用不同於企業內部資料的其他資料,或者這些企業內部資料是企業特定資料、其他市場參與者不具備企業相關特徵時,企業應當對其內部資料做出相應調整。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並首先使用第一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最後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
第一層次輸入值是在計量日能夠取得的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活躍市場,是指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量和交易頻率足以持續提供定價資訊的市場。
第二層次輸入值是除第一層次輸入值外相關資產或負債直接或間接可觀察的輸入值。
第三層次輸入值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不可觀察輸入值。
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由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的輸入值所屬的最低層次決定。企業應當在考慮相關資產或負債特徵的基礎上判斷所使用的輸入值是否重要。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取決於估值技術的輸入值,而不是估值技術本身。
第二十五條 第一層次輸入值為公允價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證據。在所有情況下,企業只要能夠獲得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就應當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企業持有大量類似但不相同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或負債,這些資產或負債存在活躍市場報價,但難以獲得每項資產或負債在計量日單獨的定價資訊。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採用不單純依賴報價的其他估值模型。
(二)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如因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等導致活躍市場的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的公允價值。
(三)本準則第三十四條(二)所述情況。
企業因上述情況對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進行調整的,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應當劃分為較低層次。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在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時,應當根據該資產或負債的特徵,對第二層次輸入值進行調整。這些特徵包括資產狀況或所在位置、輸入值與類似資產或負債的相關程度(包括本準則第三十四條(二)規定的因素)、可觀察輸入值所在市場的交易量和活躍程度等。
對於具有合同期限等具體期限的相關資產或負債,第二層次輸入值應當在幾乎整個期限內是可觀察的。
第二層次輸入值包括:
(一)活躍市場中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
(二)非活躍市場中相同或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
(三)除報價以外的其他可觀察輸入值,包括在正常報價間隔期間可觀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線、隱含波動率和信用利差等;
企業使用重要的不可觀察輸入值對第二層次輸入值進行調整,且該調整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是重要的,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應當劃分為第三層次。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只有在相關資產或負債不存在市場活動或者市場活動很少導致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無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即不可觀察輸入值。不可觀察輸入值應當反映市場參與者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使用的假設,包括有關風險的假設,如特定估值技術的固有風險和估值技術輸入值的固有風險等。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確定不可觀察輸入值時,應當使用在當前情況下可合理取得的最佳資訊,包括所有可合理取得的市場參與者假設。
企業可以使用內部資料作為不可觀察輸入值,但如果有證據表明其他市場參與者將使用不同於企業內部資料的其他資料,或者這些企業內部資料是企業特定資料、其他市場參與者不具備企業相關特徵時,企業應當對其內部資料做出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