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不同
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的標的物不盡相同。一般地說,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商品都可作期權交易。然而,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商品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在實踐中,只有金融期貨期權,而沒有金融期權期貨,即只有以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權交易,而沒有以金融期權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貨交易。
一般而言,金融期權的標的物多於金融期貨的標的物。 隨著金融期權的日益發展,其標的物還有日益增多的趨勢,不少金融期貨無法交易的東西均可作為金融期權的標的物,甚至連金融期權合約本身也成了金融期權的標的物,即所謂複合期權。
2、投資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稱,即對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而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
3、履約保證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只有期權出售者,尤其是無擔保期權的出售者才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履約的義務。至於期權購買者,因期權合約未規定其義務,其無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也就無需繳納任何保證金。
4、現金流轉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生現金收付關係,但在成交後,由於實行逐日金融期權交易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生現金流轉,即盈利一方的保證金賬戶餘額將增加,而虧損一方的保證金賬戶餘額將減少。當虧損方保證金賬戶餘額低於規定的維持保證金時,他必須按規定及時繳納追加保證金。因此,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必須保有一定的流動性較高的資產,以備不時之需。 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在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後,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格不發生任何現金流轉。
5、盈虧的特點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無權違約也無權要求提前交割或推遲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時間透過反向交易實現對沖或到期進行實物交割。而在對沖或到期交割前,價格的變動必然使其中一方盈利而另一方虧損,其盈利或虧損的程度決定於價格變動的幅度。因此,從理論上說,金融期貨交易中雙方潛在的盈利和虧損都是無限的。 相反,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由於期權購買者與出售者在權利和義務上的不對稱性,他們在交易中的盈利和虧損也具有不對稱性。從理論上說,期權購買者在交易中的潛在虧損是有限的,僅限於所支付的期權費,而可能取得的盈利卻是無限的;相反,期權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僅限於所收取的期權費,而可能遭受的損失卻是無限的。當然,在現實的期權交易中,由於成交的期權合約事實上很少被執行,因此,期權出售者未必總是處於不利地位。
6、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不同
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都是人們常用的套期保值的工具,但它們的作用與效果是不同的。 人們利用金融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在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的損失的同時也必須放棄若價格有利變動可能獲得的利益。人們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若價格發生不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可透過執行期權來避免損失;若價格發生有利變動,套期保值者
1、標的物不同
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的標的物不盡相同。一般地說,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商品都可作期權交易。然而,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商品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在實踐中,只有金融期貨期權,而沒有金融期權期貨,即只有以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權交易,而沒有以金融期權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貨交易。
一般而言,金融期權的標的物多於金融期貨的標的物。 隨著金融期權的日益發展,其標的物還有日益增多的趨勢,不少金融期貨無法交易的東西均可作為金融期權的標的物,甚至連金融期權合約本身也成了金融期權的標的物,即所謂複合期權。
2、投資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稱,即對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而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
3、履約保證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只有期權出售者,尤其是無擔保期權的出售者才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履約的義務。至於期權購買者,因期權合約未規定其義務,其無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也就無需繳納任何保證金。
4、現金流轉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生現金收付關係,但在成交後,由於實行逐日金融期權交易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生現金流轉,即盈利一方的保證金賬戶餘額將增加,而虧損一方的保證金賬戶餘額將減少。當虧損方保證金賬戶餘額低於規定的維持保證金時,他必須按規定及時繳納追加保證金。因此,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必須保有一定的流動性較高的資產,以備不時之需。 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在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後,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格不發生任何現金流轉。
5、盈虧的特點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無權違約也無權要求提前交割或推遲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時間透過反向交易實現對沖或到期進行實物交割。而在對沖或到期交割前,價格的變動必然使其中一方盈利而另一方虧損,其盈利或虧損的程度決定於價格變動的幅度。因此,從理論上說,金融期貨交易中雙方潛在的盈利和虧損都是無限的。 相反,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由於期權購買者與出售者在權利和義務上的不對稱性,他們在交易中的盈利和虧損也具有不對稱性。從理論上說,期權購買者在交易中的潛在虧損是有限的,僅限於所支付的期權費,而可能取得的盈利卻是無限的;相反,期權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僅限於所收取的期權費,而可能遭受的損失卻是無限的。當然,在現實的期權交易中,由於成交的期權合約事實上很少被執行,因此,期權出售者未必總是處於不利地位。
6、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不同
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都是人們常用的套期保值的工具,但它們的作用與效果是不同的。 人們利用金融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在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的損失的同時也必須放棄若價格有利變動可能獲得的利益。人們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若價格發生不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可透過執行期權來避免損失;若價格發生有利變動,套期保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