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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263138204547

    以下個人理解,不對之處請指正。

    首先,這個金融工具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所以在任何時候,都想要讓它的賬面價值等於公允價值。如果將損失準備直接計在“其他債權投資-損失準備”上,那麼顯然達不到這個目的。

    舉例:初始獲得時,該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為1000(假設賬面利率和實際利率相等,即無利息調整),反映在“其他債權投資-成本 1000”上。過了一段時間,公允價值變為800,所以:

    後來,公允價值持續下跌到600,那又要:

    這個時候,判斷是要計提減值準備了,假設透過論證需要計提減值300。如果直接“借:資產減值損失 300;貸:其他債權投資-損失準備 300”,那這個時候該金融工具的賬面價值就不是公允價值600了。那該計提減值還是要計提,計提減值是要體現到損益表的,新的準則用的方法就是:

    問題中說,貸記其他綜合受益-損失準備,不是增加了權益?我理解,資產減值損失300影響了當期損益,年度終了會結轉到未分配利潤,減少權益300。

    最終效果就是在資產負債表上體現該金融資產600,因為公允價值下降400所以在所有者權益表上也留著其他綜合受益-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借方400,在當期損益表上也達到計提減值影響損益300這些目的。

    假設我們決定處置該金融工具了,出售價格600,那很顯然整個過程的投資收益是-100.

    以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方式不太一樣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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