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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先看看法律規定: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4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根據這個規定,本案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夫妻當中一人私自設定抵押,其配偶不知情的,抵押無效。

    案例:某甲和某乙是夫妻,某甲名下有房產一處,價值100萬元。某丙從銀行貸款80萬元,某甲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這種情況,如果其配偶完全不知情,抵押是無效的。

    第二種:如果抵押的過程,其配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是並未表示反對,抵押有效。

    案例:情況大致同上 ,只是某甲在貸款合同簽字的事後,有證據證明其配偶在場,並未表示反對,儘管未在合同上簽字,但是也應當視為未表示反對。在這種情況下,房子抵押是有效的。

    由此可見,處理這類問題,證據很重要。

  • 2 # 法律人5524

    是否有效,要看配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對此是否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抵押就有效。

    根據擔保法的司法解釋,按份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自己份額的有效;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抵押的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時,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以上共有人分別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所有權。

    共同共有,是指每個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財產所有權。

    按份共有是每個共有人對自己的份額享有獨立的所有權,自己可以決定自己份額財產的處分。

    而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意思就是沒有登記另一方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共同共有。當然,如果是一方個人財產,沒有必要說登記在一方名下。

    所以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未經配偶同意擅自抵押的,就看配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是否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就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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