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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公佈實施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它的一個明顯特徵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門舉辦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實際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特徵在於它的民間性、非營利性、社會性、獨立性和實體性。《勞動法》第二條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用人單位的主體

      什麼是民辦非企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個新概念。它是於1996年中央和國務院領導針對以往的民辦事業單位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業單位是國家舉辦的,而民間不應再稱事業單位。1998年10月,國務院頒佈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界定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如何理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區別於企業的一個基本特徵。營利與非營利主要應從兩點來區分:

      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業,包括服務型別的企業,其宗旨就是透過其經營活動而獲取最大的利潤,營利是一切企業的出發點。而民辦非企業單位則不同,其宗旨是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透過自身的服務活動,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其目的不是為了營利。社會公益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最大特徵。也正因為如此,國家才會在稅收等方面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一些特殊的減免政策。二是從財務管理和財產分配體制上來區分。企業的盈利可以在成員中分紅,清算後的財產可以在成員中分配,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盈餘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則不能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由此可見,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過程中,可以根據國家的規定收取合理的費用,以確保成本,略有盈餘,這對於維持其生存和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的特點來否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費,那麼民辦非企業單位就無法生存和發展。國家事業單位還允許自收自支叫,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什麼不能呢?因此,我們應當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特點,理解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民辦學校其宗旨應該是彌補國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為目的。但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又允許其按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並且可以盈利。但盈利的資金應投入到擴大教育事業中去。其他的民辦醫療單位、民辦文化單位、民辦科研單位、民辦體育單位等,都具有同樣的性質。

      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分佈在哪些領域?

      可以說,民辦非企業單位分佈在社會各行各業中,每個領域都會產生和存在民辦非企業。但其主流分佈在以下行事業中: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託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群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諮詢服務中心(所),民辦資訊諮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

      (十)其他。

      為何要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統一歸口登記管理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各種型別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斷增多,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以及其他社會事務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是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由於缺乏法定的管理規範,民辦非企業單位本身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出現的問題日益突出:一是,一些單位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審批,政出多門,致使一些地方民辦非企業盲目發展。業務主管單位與民辦非企業單位聯絡鬆散,許多業務主管單位甚至不履行管理職責,只批不管,放任自流。二是,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未經審批擅自開展活動。有些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牟取暴利,有的甚至擅自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捐贈和委託,搞非法活動。這些情況都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給社會穩定帶來了不利影響和隱患。

      與此同時,由於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缺乏健全的體制和統一的登記管理機關,致使社會上侵犯民辦非企業單位合法權益的現象不斷髮生,有的單位和個人,也有一些行政機關,隨意向民辦非企業單位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甚至侵佔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產;還有單位隨意干涉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內部管理事務,挫傷了民間組織自主管理,自我發展的積極性。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治國方略下,公民的權利保護意識日益增強,他們急切盼望國家制定規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律、法規,依法抵制非法的干涉和侵害,捍衛自己的權利。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1996年8月,黨中央和國務院作出重要決定,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統一歸口登記管理體制,由民政部門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統一登記管理機關。明確規定,除了民政部門以外,其它業務部門都無權向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頒發證書。同時,還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雙重負責的管理體系。即:民政部門作為統一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複查、登出登記;年度檢查、行政處罰等。各業務主管單位要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登出登記前的審查及思想政治工作、財務活動、人事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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