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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憋開腔

    購物卡過期就作廢了嗎?

    今天跟大家分享關於購物卡過期不作廢的法律問題。

    我們有時候抽屜裡會發現不知道什麼時候發的一個購物卡,然後一看,過期了,如果你就自認倒黴的話,很有可能就是在幫超市完成幾個億的小目標。

    那麼購物卡過期了,真的就廢了?答案是否定的,購物卡可以過期,但是購物卡里的錢不會過期,為什麼這麼說呢?

    首先購物卡上約定,他應該是屬於經營者的一種單方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它是以格式條款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現的。這個格式條款,並沒有經得消費者的同意,他就統一印在卡上,所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的規定,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承擔的責任。

    那麼在購物卡上印刷有效期,就是經營者單方作出的,對消費者不利的格式條款,他應當認定是無效的,那麼既然這個條款是無效的,對應的約束力也就沒有了,沒有約束力之後是繼續購物呢還是退還款項呢?

    這裡有兩個選擇,可以由超市作出,如果到期了,你不給貨,那麼就退,你不退款就給貨,不然的話,超市就存在不當得利。

    那什麼是不當得利呢?我們的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的依據,去得不當的利益,造成他人的損失,應該將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的人,這裡的不當利益就是超市獲得的過期又不給予退還的預付款。

    為什麼呢?因為當時客戶也就是消費者在購買購物卡的時候,是準備要拿來購物的,那麼所以這一筆款,當時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當你超市明確不給購物的時候,那麼我存這筆錢的法律依據目的就沒有了,既然我沒有這個要求,沒有這個給我們貨物的約定,但是超市又取得了我給對方的預付款,那麼這筆款就是非常標準的不當得利,超市應該返還,這是關於購物卡過期但不作廢的法律依據。

    以此類推,我們過年過節的時候發的海鮮券,購書券,月餅,還有運動的年卡,美容的年卡,餐飲的消費卡,這些同樣會面臨過期。那麼,這種情況跟購物卡是不是一樣呢?我認為應該區別對待,因為購物卡是超市為了提前收款而發行的,超市對於過期以後的卡並不產生損失,所以,他不應當打折扣。

    但是月餅券海鮮券之類不一樣,如果沒有正常的去領取,那作為經營者來說,他要及時處理這一批貨物,會產生費用和損失,所以你的券如果過期了,那麼應該退還的錢不應當是按面值來退換,但是也不應該是一分都不退,原因是什麼呢?因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一方違約的時候,守約方應該盡能力的防止損失的擴大,不能夠任由損失擴大,那麼應用到我們這個海鮮券裡面,如果沒有及時來領,那海鮮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處理產生的費用由消費者來承擔,畢竟消費者存在違反承諾,因為海鮮是有時效的,但是,對於處理費用以外,餘值的部分應該返還。那產生的這個損失到底有多少?我想還是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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