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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739550269397

    謝邀,知乎上,交通事故處理定責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首先,是否屬於交通事故並不以發生碰撞為前提。雙方存在因果關係,就可以視為交通事故的雙方。然後看因果關係是否因為違法行為或者過錯行為引發。你說的事故中,你直行,對方轉彎,你因為避讓對方導致車輛摔倒。首先因果關係肯定確定了,然後過錯行為,法律原本規定轉彎車輛應當讓直行車輛先行,這裡的讓,是路權上的讓行,就是我要將路讓出來,讓對方先行,先行的一方不應該由於我改變行駛方向或者速度。這才是真的讓行。而現在轉彎車輛在直行車輛行駛的線路上,直行車輛要麼剎車要麼讓行,法律規定轉彎讓直行,而現在避免事故發生只有直行的讓行,這個就是違反了讓行原則。這是此類事故考慮的第一點,第二點就是這個摩托車的措施是否妥當,比如我們距離二三十米,結果直行的急剎車摔倒,這個哪怕你不採取剎車措施也可能不會摔的,你摔倒原因是自己車速過快,剎車前後剎捏死,這個摔倒更多的是措施不當的原因。所以兩點綜合考慮,有些情況下,特別緊急,也許可以給到轉彎車輛全責,有些情況完全沒必要,那麼可能給到直行車輛全責,有些情況雙方都有過錯,這個具體案子具體分析。但很接近的情況下,都是轉彎車輛全部責任,因為直行車輛採取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事故的發生,如果撞了轉彎全責,你現在不能因為摩托車採取了避免事故發生的措施就將他的責任上浮,這個明顯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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